索引号: | 002489401/2011-2623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函〔2011〕362号 | 成文日期: | 2011-12-31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职责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
3.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自救和生产自救。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口帮扶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九)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导慈善事业的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和“三峡”库区迁入我市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和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的起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民政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核、报批、协调及相关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承担市级民政事业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局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预算的编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担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承担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等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承担基建和房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控购物资和会计事务等的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五)优抚处。
组织、协调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制定实施本市优抚办法及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承办革命烈士的评定申报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的优抚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处。
承担全市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干休所的组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承担灾情的核报工作;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培训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研究全市行政区划布局;承办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联检工作,调处边界争议,向省、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制定本市地名规划,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和地名标准化工作;承担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福利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孤儿救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辖区收养子女登记;组织、指导婚姻登记人员培训和婚前教育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组织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执法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承担设在本市的涉外社会团体、全国全省性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协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
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承担全市新建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指导、监督规划的实施;指导“三峡”库区迁入我市移民的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协调我市水利工程中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协助处理水库移民定居后的各类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72名(含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主任(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副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