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1-262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函〔2011〕360号 | 成文日期: | 2011-12-31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社会保障资金、文化教育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巡视、检查经济工作的有关情况。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区、县(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组织区、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因公因私出国报批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三)法规处。
承担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和审计赔偿等工作;承担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汇编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审理局机关审计项目;组织对系统内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联系特约审计员。
(四)财政审计处。
制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区、县(市)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承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工作;承担市属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承担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经贸审计处。
承担市政府经信、国资、旅游、交通、贸易、外经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农业审计处。
承担市政府农业、林水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社会捐赠资金和医疗卫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九)外资运用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承担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工作;承担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开发区审计处。
承担杭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杭州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区)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建资金,市属投融资主体、国有建设单位等管理的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直接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或跟踪审计。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落实杭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项决定,承担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承担部分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所有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区、县(市)书记、区、县(市)长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十四)计算机审计处。
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金审工程”的建设和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数字化审计工作模式,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开展计算机审计实例、审计方法的评审、推广和成果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以及计算机审计人才培训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98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总审计师(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