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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委办〔2012〕14号
(2012年11月6日)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号)精神,进一步增强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夯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形成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市委“创新强市”战略,把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输血”与“造血”并举、以“造血”为主,资源经济与物业经济并重,以物业经济为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创新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各方支援和自身努力,力争使我市在加快形成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同时,城乡区域的村级集体经济也能得到快速和协调发展,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
二、扶持对象和目标
扶持对象:以2011年度农经统计年报为基数,村级集体年可分配收入20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村级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和)在10万元以下,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集体经济薄弱村。
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最低保障标准确定本地的经济薄弱村扶持对象。
工作目标:力争省定的五年目标任务三年完成,即通过三年努力,到2015年末,力争使全市的“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5万元。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两年努力,到2017年末,力争使“市定经济薄弱村”分四个层次实现如下目标:淳安县的经济薄弱村集体年可分配收入力争达到15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6万元;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的经济薄弱村集体年可分配收入力争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 8万元;富阳市的经济薄弱村集体年可分配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12万元;其他各区的经济薄弱村集体年可分配收入达到7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30万元。
三、发展途径
(一)大力发展村级物业经济。对区位和资源条件较好且有存量资产或发展空间的经济薄弱村,要充分利用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引导和鼓励其在本村开发建设村级物业;对交通不便、发展空间受制的偏远山区、半山区等经济薄弱村,各地要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统筹若干个经济薄弱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产权归村、合作经营”的模式,在城镇、中心镇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位优势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区域,异地联建或联购一批标准厂房、综合商务楼、仓储物流设施、三产经营用房等集体物业项目,切实帮助其增加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
(二)大力开发特色产业经济。经济薄弱村多数具有丰富的耕地和山地资源,以农业生产为主,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经济薄弱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和农业资源优势,采取返租或土地股份制等形式,集中连片流转农户的山林和耕地,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的要求,由集体统一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进有实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的战略合作伙伴来开发建设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通过有序的开发建设,引领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增加经济薄弱村集体的特色产业经济收入。对部分水利资源比较丰富的山区经济薄弱村,要通过合作、独资,积极发展村级小水电与库区水产养殖业等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三)积极推进乡村旅游休闲经济。各地尤其是五县(市)要抓住“游在杭州”、“旅游西进”等机遇,引导经济薄弱村利用当地山水、人文、产业资源,借助工商资本力量,结合美丽乡村、风情小镇建设,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文化创意和运动休闲等乡村旅游产业,适度开发旅游景点,在带动经济薄弱村产业转型、环境优化和农民增收的同时,由村集体通过统一整体形象设计、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游客接待、统一提供配套服务设施等举措,增加经济薄弱村集体的旅游休闲服务收入。
(四)积极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加快村级集体资产运营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村级集体拥有的山林、耕地、水域、房屋等集体资产产权,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构建产权交易平台,畅通交易渠道。鼓励经济薄弱村盘活闲置或低效使用的会堂、学校、村办公场所、生产加工场地等各类集体存量资产,在不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济薄弱村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翻建。鼓励经济薄弱村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存量用地;积极鼓励经济薄弱村开展以村庄整理、空心村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村内零星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其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引导经济薄弱村联合以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作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运作,合作化经营”的要求,与工商企业或集体经济强村合作在中心镇、工业园区等区位优势较好的区域开发建设村级物业,切实增加经济薄弱村的土地收益。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市县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市财政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扶持: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2013年起的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五县(市)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经济,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不低于50%。二是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资金,要重点扶持建设村级集体来料加工点;市级财政“联乡结村”帮扶资金的30%要用于村级产业发展项目。三是优化帮扶集团“联乡结村”捐助资金使用结构。从2013年起,帮扶集团捐助资金的30%用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重点扶持帮助结对村购建一批物业经济发展项目;四是引导和鼓励城区通过区县协作、镇街结对、村企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赢,参与五县(市)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各区、县(市)也要切实加大对本地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专项资金,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并通过整合优化财政支农资金、单位结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企业共建资金等各类资金,集中财力帮助经济薄弱村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 加强用地保障。各区、县(市)要按照“优先、适量、兼顾”的原则,根据年度经济薄弱村发展任务和村级物业项目建设计划,切实落实好经济薄弱村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调整安排好经济薄弱村发展用地。各地要确保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的10%用于新农村建设,对经济薄弱村集体物业项目用地,尤其是异地集中建设的物业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留用地指标的优先使用权,允许以用地指标异地置换物业,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薄弱村异地集中联建村级物业需求。研究制定现代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按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客观需求,以“集体出地、企业出资”联建方式,拓宽村级物业发展空间。
(三)减免规税规费。对省、市确定的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农贸(资)市场、农家乐经营设施、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水运码头、车库泊位、临时育种育苗房、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物业建设项目,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村级物业租赁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工程建设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确定减免对象和项目,采取先征后奖办法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比例给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农村长期繁荣稳定、保证农民安居乐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认真研究,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发展机制,大力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以村级物业为重点的村级集体经济。
(二)因地制宜选择经济薄弱村物业发展模式。各区、县(市)在选择村级集体物业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实际、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同时要合理规划,稳步实施,舍得为其安排好地块,切忌一哄而上、盲目仿效,防止经济薄弱村因投资失误产生较大不良债务。
(三)科学合理制订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各区、县(市)要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编制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并以项目化管理方式分年制订村级物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把责任落实到部门,把任务分解到基层组织。
(四)勤俭节约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各区、县(市)在建设经济薄弱村物业项目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大力倡导“花小钱办大事、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工作作风,反对大手大脚、贪大求洋,认真用好每一分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壮大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市级引导鼓励、县级强势推进、镇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县(市)作为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薄弱村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个县级党政领导至少要与一个经济薄弱村结对挂钩,逐村帮助理思路、订计划、解难题。经济薄弱村集中的乡镇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切实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特别是物业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总体研究和部署以及对项目组织工作的指导;各级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服务,探索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新路子;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确保新增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发展思想,积极为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其它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各自职能,认真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积极寻找破解难题的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深化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以农村土地、房屋为重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四至清楚,产权明晰”的要求为每宗村级集体产权登记发证;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增强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发展村级集体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服务,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缩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时限。
(四)落实监管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经营决策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扶持建设的村级物业资产由县级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备案,村级集体不得随意处置,不得用于任何抵押、担保;未经县级组织、财政、农办等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变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变卖的,其收益必须全额用于发展新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强化绩效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实行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与县乡两级项目资金安排、乡村两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村干部工资报酬挂钩,对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