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9日
杭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计〔2012〕33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人〔2012〕3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切实完成杭州市作为浙江省地级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市的试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化县级、健全乡镇、延伸到村、完善体系”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县级水利服务机构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突出公益性职能,新建村级水务员队伍,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到2012年底,在全市建立起“机构完善、队伍稳定、职责明确、经费保障、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县级水利服务机构建设。
1.巩固完善县域内流域水利站建设。流域特点明显的地区,建立完善以跨乡镇(街道)流域为单元的水利站,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受其直接领导,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工作领导。鼓励条件合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增挂流域水利站牌子,整合人力资源,拓展工作职能,实现以大带小、以点连片的集约服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考核管理工作应征求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2.建立健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县级建立独立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配强队伍,加强监管,重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小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确保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县域内流域水利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所需编制,可根据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因地制宜,在同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或者统筹盘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编制资源,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健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
1.健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结合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街道)综合性事业机构中单设或增设水利服务机构,挂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牌子,配备水利工作人员,服务机构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并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承担农村水利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具体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牌子、有人员、有职能”。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可与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
2.充实基层水利员队伍。根据区域内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特点,配齐配强基层水利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平原地区每10-20平方公里配1人,丘陵和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配1人,要保障队伍稳定。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的水利服务站,和纳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水利服务站,所需事业编制在本乡镇(街道)内调剂有困难的,可在区、县(市)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3.建立水利员管理制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录用人员,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制定具体办法,相关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辅、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的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水利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首席水利员推选活动,培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水利员,激励水利员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带动水利员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4.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流域水利站和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不同要求,制定标准化建设规范,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并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内容,改善基层水利机构服务条件。
(三)延伸建立村级水务员队伍。
1.新建村级水务员队伍。
(1)水务员队伍组建。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水务员队伍;原则上一村一员,可与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当地水文代办员、山洪灾害预警员、山塘水库巡查员、河道保洁员、饮用水管理员等进行有效整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级水务员组建方案,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水务员聘用。建立水务员聘用制度,设定聘用条件,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和水利工作经验、村民公认、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村民或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水务员,具体人选由村(社区)两委会提出,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
(3)水务员管理。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会同村委会、村民代表对村级水务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水务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4)水务员职责。村级水务员在村委会的领导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村级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防汛减灾、水事调解、工程巡查、河道水域管理、灌溉放水、饮用水管护、水文代办等公益服务工作。
(5)水务员经费。水务员从事水利公共管理和服务等公益性工作,其报酬可比照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待遇。村级水务员队伍组建到位,经评估验收后,市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巩固和发展以灌区、圩区等为单位,以收益村为基础的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工作章程,按照章程行使农民合作管水用水的权利和义务。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县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民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
1.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全面建立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防汛防台指挥部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山塘水库、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基层防汛防台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乡镇(街道)防汛防台行政责任人,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责任人。责任区网格由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2.建立基层防汛防台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等体系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人、巡查员、监测预警员等,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开展防台减灾知识宣传;完善监测预警设施,加强水文代办站建设管理,及时传达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健全基层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乡级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的管理维护,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做到“会商到乡、视频到村、预警入户”;加强避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危险区域,及时调整安全区、警戒区、危险区和群众转移路线;落实水文代办员、山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报酬和基层防汛体系日常管理资金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巩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不断提升基层防灾减灾能力。
3.开展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在11月底前,各区、县(市)至少创建1个防汛防台体系示范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至少创建1个防汛防台体系示范村(社区、示范企事业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试点实施阶段(11月下旬前)。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切实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任务。
(二)预验收阶段(11月底)。市里将组织对各区、县(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情况进行预评估。
(三)评估验收阶段(12月底前)。省水利厅对我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成立杭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编委、财政局、林水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试点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水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鉴于试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区、县(市)政府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抓好试点;要按照总体要求,倒排时间,周密安排,力求改革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尚处在初步阶段,经验不足,各地要及时沟通,研究对策。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并研究制定相关意见和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将作为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林水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