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2〕164号)
时间: 2012- 11- 30 11: 3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12〕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前,必须充分听取、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村民意见,认真落实项目规划设计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听证和公示制度,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和全体搬迁农户的同意。
  (二)优先保障农村各类项目用地。各地在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挂钩用地时,必须优先安排农民安置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留用地等项目用地,有节余的再用于城镇各类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安置区块用地规模,不得片面压低人均安置用地面积。
  (三)努力改善农民生活。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平衡有余,使用节余增减挂钩指标获取的收益应全额返还用于农村建设;要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20号)要求,认真落实村集体发展留用地政策,保障转移农民后续生活,努力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分配和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他农村发展建设等。农村拆迁安置时,要提供多套安置方案供农民自主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要鼓励搬迁农户入住多高层公寓。
  (四)全力救助困难群众。各地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涉及困难群众的,除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救济以外,应制定相应办法加大补助力度,补助资金可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确实无经济能力自建住房的困难群众,各地可通过以其他村民旧房换其地基或采用公共廉租住房的形式帮助解决。
  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一)认真落实增减挂钩制度。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申报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新与拆旧对应原则,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合理确定建新区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拆旧复耕规模,做到等面积、一次性挂钩。要认真做好与其他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整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与下山脱贫等拆旧复垦项目优先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严格项目申报地类、权属审查,确保项目地类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相符合,权属无异议。认真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定标准、配套齐全,涉及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均需统一纳入建新区块依法审批后实施,不得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名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
  (二)加强管理确保复垦到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经批准,复垦区块不得调整且必须全部复垦到位,各地要对复垦区块选址作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在实施期内复垦到位。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先行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再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增减挂钩。本辖区范围内,复垦项目增减挂钩后有结余指标的,可在项目完成验收和上图入库后,申请市本级回购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申请将复垦指标交市本级回购的,应按1:2.5的比例将相当数量的占补平衡指标一并申请回购。鼓励区、县(市)进一步加大垦造耕地力度,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在自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市本级回购。
  (三)鼓励开展农田整治。鼓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积极开展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美化村容村貌。要优先将与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相连但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利用率低下的耕地列为整理对象,与新增耕地区块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分类申报项目。对经过整理并通过验收,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要求和田间主干道路面硬化、保留原耕作层等标准的农田,市本级给予相应补助,其中新建成的一等标准农田3000元/亩(淳安县4000元/亩),二等标准农田或达到新增耕地质量标准的其他耕地2000元/亩(淳安县3000元/亩),区、县(市)财政要按不低于市补助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建成的标准农田纳入当地标准农田储备库。农田整理项目申报、实施与验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同一村庄统一规划实施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一并申请市级验收。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统筹城乡规划,加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序推进。要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察力度,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信息化管理,做好项目入库和备案工作,实行网上即时监管。要强化措施,确保新增耕地工程质量,建新区块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就近用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的表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验收后,要落实后续管护措施,不断提升地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我市补充耕地资源分布使用不均衡的实际,尽快制定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补充耕地责任,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制度,禁止区、县(市)之间擅自调剂使用,积极鼓励后备资源紧缺地区从其他地市调入各类补充耕地指标。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补充耕地指标回购和使用价格,努力筹措并平衡资金,千方百计调动基层积极性,充分挖潜盘活资源,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四)努力盘活土地资源。各地要围绕做大做强县城、中心镇和加快中心村建设的要求,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稳步扩大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试点范围,大力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努力盘活土地资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