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2-2596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发电〔2012〕35号 | 成文日期: | 2012-11-0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浙政发〔201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2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条例》的学习列入“六五”普法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条例》精神;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举办座谈会和培训班、发放宣传画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提高知晓度,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切实优化、认真落实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根据发展需求,健全财政保障体系,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技术装备与设施;要认真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要提高农机从业者信用贷款额度,切实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带动作用;要继续加大对设施农业建设、农机购置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农机化促进项目等的扶持力度,研究出台农机维修、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以及主要作业环节补贴政策,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机公益性试验研究、教育培训、推广等经费保障制度。
(二)健全农机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水平;要加强对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行为;要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逐步拓宽安全检验范围。公安部门与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协作机制,规范运作,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大力推进农机、农艺融合。要健全“产学研推”紧密结合的农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深入开展农机化科技“大融合、大推广、大提升、大培训、大普及”行动,积极引导各类农机、农艺专家开展合作,促进技术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组织粮油产业农机、农艺融合攻关,开展各类相关试验,完善农机与农艺相融合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各地要围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为切入点,选择1-2个主攻方向,培育发展区域特色明显、融合机制长效、示范带动力强的农机、农艺融合示范点;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健全农机与农艺、机械化与信息化的融合机制,推动农业工程技术与生物技术融合发展、机械化与信息化的集成应用。
(四)切实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管、安全监理、教育培训、信息宣传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要加强农机服务主体培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等对农机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要把做大做强农机服务业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培育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经纪人、农机专业大户为主的新型农机服务主体,突出合作,强化服务;要稳定乡(镇)农机管理网络,加强农机专管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深化乡镇“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浙政发〔2011〕88号、浙政办发明电〔2012〕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及时制定和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发展事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合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规范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安排、财政扶持、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协调解决农机大户、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服务组织存放机具和建设机库、机棚纳入农业用地管理等问题。
各区、县(市)要在抓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经验,并将相关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农业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