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等政策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2- 10- 29 10: 5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等政策的相关问答

  一、如何办理残疾人就业登记?
  答:凡具有浙江省内常住户口,有就业愿望,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在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后,按程序办理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已获得的专业证书、证件等。
  求职者可以在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进行在线求职登记及查阅招工信息,或直接至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服务大厅、残疾人就业服务延伸窗口(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百井坊巷91号)办理。同时需填写《杭州市残疾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交一寸照片2张。
  二、《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杭财社〔2009〕377号)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内且从事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自筹资金、寻求合作等方式,通过自主从事科技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三、《办法》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开办费补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补助对象:领取杭州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自主经营1年以上但不足2年的。
  2.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扶持;在取得一次性开办费扶持后,经营满1年再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3.适用原则:该补助同一人只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原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四、《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有哪些规定?
  答:1. 补助对象:残疾人出资50%以上,安置本市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
  2. 补助标准:每年按残疾人业主及其残疾人雇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按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补助。
  五、对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按5%的年利率对残疾人创业给予贷款贴息。残疾人个人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2010—2012年毕业的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个人贷款额度放宽至30万元,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六、《办法》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机制。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在残疾人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奖励2万元;获省政府表彰的,奖励5万元;获国家表彰的,奖励8万元。
  七、杭州市级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评定条件有哪些?
  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主条件: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生产规模:种植规模120亩以上,或养殖规模:年养禽12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0头以上,或年养羊1000头以上,或水产规模在200亩池塘以上,或其他特色示范农业、手工业、加工业达到适度规模。
  (三)辐射、带动能力:1.安置本市残疾人10人以上,与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残疾人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并为其缴纳了医疗、养老保险;2.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合作社加农户等多种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本市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加工业20户以上。
  (四)产业导向: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带中的茶叶、花卉苗木、水产、节粮型禽畜、蜂业、生猪、蔬菜、竹业、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粮油等优势特色产业。
  八、对市级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答:对市级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补助标准为一次性8万元;次年起,根据基地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
  九、有安置残疾职工意向的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有安置残疾职工意向的单位,可自行招用或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收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本省各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报经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十、哪些单位需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第九条、《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单位安置残疾员工后,在增值税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十二、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三、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还有什么优惠?
  答: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四、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