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部门审批服务前移,提高现场办结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政府服务平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突破审批难点,提高审批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实施范围
首席代表制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窗口推行。
首席代表是指在授权范围内,以派出单位名义在中心履行行政审批职权,并组织管理本单位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负责人。
三、首席代表的选派条件与主要职责
(一)选派条件。
首席代表由派出单位提出人选,经中心审核后确定。其选派条件为: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熟悉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灵活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工作;
3.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对已担任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进驻窗口)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派出单位进驻窗口的工作,依据审批授权书全权负责本单位在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2.对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暂不授权首席代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负责做好与有关审批负责人的沟通联系等工作,使审批项目在内部审批环节顺畅流转,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负责对派出单位相关业务处室所承办的审批事项进行督办;
4.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本单位审批事项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派出单位及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首席代表的授权和权限
(一)授权。各派出单位应对首席代表授予审批授权书,并明确首席代表的职权范围和履职期限。各单位首席代表可行使的审批权限应予公示。
(二)权限。首席代表对派出单位进驻窗口受理、办理的事项行使最终审批权。法律法规规定为不可授权或目前确实不能实现授权的事项,由首席代表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研究后给予答复。
五、首席代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用章
由中心统一刻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并移交各部门使用与管理,其内容、规格、式样等与行政公章相同,专门用于行政审批中需加盖部门行政公章的事项。为便于区分责任,对行政审批专用公章进行编码。
六、对首席代表的管理
(一)首席代表设置AB岗,并保证工作日至少1人在岗。首席代表在中心的工作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确有特殊情况需在两年内调整的,派出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首席代表应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要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对不能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由中心提出意见,派出单位另行委派人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