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问答
1、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和补偿主体?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精神,政府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杭州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的建设活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杭州市政府可以委托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建设活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杭州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房屋拆迁?
答: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未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再核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并报送本级政府。
4、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几种?
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5、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哪些补偿?
答: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评估,费用如何结算?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
7、在征收过程中如何确定评估机构?
答: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代表等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8、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9、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如何补偿?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十五条规定,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房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1、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作出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九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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