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1 | 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上使用、安装或者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施工单位未经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在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试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 (四)转包或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五)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多方委托;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资质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试验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一般 | 试验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试验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试验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试验检测机构转包或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的 | 一般 | 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转包或违规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转包或违规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个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多方委托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试验检测机构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六)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9 | 试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0 | 从业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试验检测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实施试验检测的从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试验检测; (二)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三)指使试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从业单位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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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从业单位指使试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从业单位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报告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从业单位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的 | 一般 | 未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少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低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规定时间的50%,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低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规定时间的75%,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 | 处以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16 |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时未经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擅自开工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前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待工程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台账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全生产台账存在缺项、漏项,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安全生产台账缺项严重或者篡改、伪造安全生产台账,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