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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11-05-30 00:4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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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1]8号)精神,为保障杭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及系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法。 一、资金来源 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自2011年起,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配套上级资金用于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主要用于维护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其在政府食品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1、用于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调试,服务器等必要的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制定等支出。 2、用于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屠宰、批发、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改造,为各节点统一开发相关软件,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支出。 3、用于对纳入本系统流通节点的肉菜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直销专卖企业,在签订维护协议,实施考核管理的基础上,予以财政补助。 4、用于系统每年的软件、硬件的完善更新和耗材补充,投诉受理、检测督导、培训及维护人员聘用等城市平台的维护管理支出。其中追溯管理平台(市级中心平台)维护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对纳入本系统流通节点的肉菜批发市场、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直销专卖企业等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用于推广使用系统、提升系统影响力所进行的宣传支出。 6、用于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优秀的经营户。 7、用于维护管理系统其他必需的相关支出。 (二)萧山、余杭区 萧山区和余杭区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在项目建设上,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从2011年起,萧山区、余杭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具体使用范围由各区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提出,相应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招标采购资金,市贸易局应按照项目招标合同、监理招标合同、通用设备招标合同的相关支付条款严格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给市贸易局,市贸易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非招标采购资金,仍按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操作和拨付。 为顺利完成该项试点工作,各区应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追溯体系建设维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财政局、贸易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贸易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