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0号)
时间: 2011- 12- 28 10: 2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信委拟订的《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在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二、适用范围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市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推广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太阳能热利用等项目适用本办法。已享受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30吨标准煤(含)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项目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其中,2010年10月20日(含)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省和市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奖励标准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其中,对符合国家、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符合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用能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投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投资额的15%。
  五、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及用户单位概况、项目实施背景和依据、项目改造条件、项目采用的工艺或技术方案、项目节能量及效益估算、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以及风险分析等);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四)项目年节能量由市经信委委托相关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确认。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结果,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追缴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本项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三)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