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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1〕12号
(2011年9月19日)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关心、关爱、关怀农村老年人,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深化城乡统筹,建立惠及全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有所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统筹城乡和惠及全民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借助“区县(市)协作”、“联乡结村”等载体,将城市社区的养老服务理念、资源和设施向农村延伸,共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行政村(社区)的地理位置、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等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要求,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有序、规范发展。
(三)坚持政府、社会与家庭共担责任。以家庭为养老主体、子女为法定赡养人和义务照料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托村(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组织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坚持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服务等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并采取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20家以上,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所有行政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银龄互助”活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6%。
(二)年度目标
1.到2011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20%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1%。
2.到2012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5家,5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5%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2%。
3.到2013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10家,7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35%。
4.到2014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15家,9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5%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5%。
5.到2015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20家,10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6%。
五、服务对象
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失能或半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并努力满足一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具体服务对象包括:
1.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困难老人;
2.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等有特殊贡献,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3.独居、空巢、孤寡以及8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4.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上述服务对象中农村五保老人应集中供养。对个别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户院挂钩散居农村五保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提高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的比例。
六、服务内容
以老年人协会为重要依靠力量、志愿者为主要参与者,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通过政府引导、补贴等形式逐步引入市场化服务机构,鼓励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一)提供生活服务。依托“星光老年之家”、乡镇(街道)敬老院、农村卫生服务室等,开办老年食堂、助老洗衣房等为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老年食堂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助老洗衣房重点为本村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大件洗衣服务。
(二)开展上门生活照料。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实行互帮互助。鼓励开展“银龄互助”活动,按照“性格相近、爱好相似、住地相邻”原则,鼓励老年人结对帮扶,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开展力所能及的互帮互助活动,并实行服务登记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提供托老服务。鼓励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卫生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探索在偏远、独居、空巢老人多的农村地区开展集中居住、集中照料等符合农村特点的托老服务。
七、政策扶持
(一)保障工作经费。各地的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老年食堂、助老洗衣房、托老所、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和运行补助。
(二)给予开办补助。2011年,市财政在农村公益金中一次性安排400万元,2012年—2015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老年食堂进行补助。老年食堂建成后,经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萧山、余杭和五县(市)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乡镇(街道)要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三)享受税费减免。根据杭政函〔2008〕239号文件精神,酌情减免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其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其可享受与公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四)鼓励社会捐助。开展“阳光助餐”行动,倡导社会各界捐助、兴建老年食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其缴纳税款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根据城郊农村与偏远农村、平原农村与山区农村、经济发达农村与欠发达农村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探索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出台相关政策,投入必要经费,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在物质、资金、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齐抓、分工明确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我市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服务培训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具体评估等工作。各行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收集本行政村(社区)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综合考评,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五)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参照《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和《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按照老年人的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年龄、特殊贡献等情况,科学评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逐步规范行政村(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及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福利资源公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