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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1〕11号
(2011年9月13日)
为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0〕8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做好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
(五)做好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二、重点监督内容
(一)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围绕我市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大局,重点对市委、市政府扶持都市农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联乡结村、区县(市)协作、下山集聚、美丽乡村和中心村、中心镇培育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促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村级民主决策的监督。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实行监督。
(三)对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财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村民群众是否明白。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及时公开。对村级财务每月逐笔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监督。重点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支出事项,按月进行审查;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五)对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确立、施工单位的选择、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确立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程序实行竞争性选择;有无随意变更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三、基本工作流程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公开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把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乡镇纪委要注重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要把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抓手,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
(二)推进制度建设。按照浙委办〔2010〕80号和浙委办〔2011〕16号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工作报告、工作台账、申诉救助、考评和保障等制度。要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制式和悬挂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与村委会牌子制式一致,并悬挂于村委会正大门处。要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重大事项上墙公示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重点监督内容、基本工作流程及其组成人员均应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和工作创新,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监督重点、工作流程和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三)强化培训指导。区、县(市)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目标,做好分类指导。要重点组织好对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并及时上报培训情况。要在村民群众中加强宣传,便于群众了解,取得群众支持。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帮助的力度,切实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严格督查考核。在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中全面推行辞职承诺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若出现违法违纪、不能正常履职或群众评议差等情形的,应当主动辞去职务;或按照《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终止其成员资格,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成员。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完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机制,结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和补贴制度,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