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10〕16号
(2010年12月21日)
为加快推进农民转移,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域推进、全资量化,通过社区股份、土地股份等改革模式,在全市全面推进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工作,重点推进撤村建居村及整村向中心镇集聚村的股份制改革,到2015年,累计完成1000个村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到2020年全市8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股份制改革。
二、置换政策
(一)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原则上设“人口股”和“农龄股”,实行“三合一”(资金、资产、资源)资产量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增设“土地股”。“人口股”按股份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数,“人口股”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得少于50%,具体比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农龄股”按成员满16周岁至退休前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年限计数;“土地股”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上记载的承包土地(林地)面积计算。
(二)量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全部村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建立起资金、资产、资源“三合一”的综合性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根据资产类别建立土地股份和社区股份等经济合作社。对原组级所有的资产,可先按其组内成员人数全额折股量化到人后,统一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
(三)股权享受对象。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股权享受对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是股份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股份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后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含初级士官)、服刑人员等,下同〕。“农龄股”的享受对象是年满16周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股”的享受对象是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的人员。
其他股权享受对象的确定,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四)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撤村建居的单位股权确定之后,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持现有持股成员(股东)的稳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合作社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五)运作管理。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继续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4〕12号)及有关政策,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视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全体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家底
1、摸清资产家底。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7号)精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村社要建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开展清核工作,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2、摸清人口状况。包括截至股份制改革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一定年份起至股份制改革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截至股份制改革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等。村级集体资产和人口清查核实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结果必须报经各区、县(市)农办审核鉴证,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拟定方案。各股份制改革村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方案。
1、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要将清产核资后的集体净资产,按照本意见,全额量化为股权。
2、拟订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股东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董事会成员必须在股东代表中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工作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3、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章程草案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成立组织。首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并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拥有一人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经应到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能当选;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主任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推选产生。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集中精力,深入村社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掌握情况,及时解决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农办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设置与量化、章程制定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各区、县(市)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
为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各区、县(市)也要采取措施,加强考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将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股份制改革推进力度大、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乡镇(街道)、村社给予奖励,以进一步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