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0〕14号
(2010年1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心村是我市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构建“中心城市(杭州市区)——中等城市(五个县城)——小城市(中心镇)——特色镇——中心村——特色村”梯次衔接、功能配套、以大带小、节约土地的网络化、组团式空间结构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和全面提升统筹城乡发展水平的战略重点,也是省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标志。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对人口集聚、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农村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及共建共享覆盖城乡的“生活品质之城”和“国内最清洁城市”的重要平台,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现有行政村范围内,按照“区位优势较好、辐射范围较广、经济支撑较强、人口规模较大、设施配套较全”的选点原则,确定全市中心村200个左右,其中五县(市)150个。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总体要求,突出中心村的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培育建设,到2015年,全市中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口集聚力、公共服务辐射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统筹水平明显提高,使中心村成为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平台和重要节点。
三、主要内容和建设要求
围绕“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中心村培育建设内容,结合村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百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改造、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工程,搞好规划设计,明确具体内容,扎实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同时,按照集聚、辐射和带动的要求,留足各建设内容的发展空间。
(一)引导农村人口集聚。根据中心村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中心村人口集聚方式,对人口规模较大但分布散、自然村较多的中心村,积极推行自然村撤并,引导自然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对区位条件优越但人口规模较小的中心村,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引导周边行政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对高山偏远山村或地质灾害隐患区,实行整村(区)搬迁、异地安置,推进贫困山区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强化村庄建设空间管制。对中心村规划中明确要缩减或撤并的自然村庄,一律停止农民宅基地审批,鼓励其到中心村建房。通过引导农村人口集聚,平原地区中心村的常住人口达到2500人以上,人口集聚率达到80%;山区、半山区中心村的常住人口达到1500人左右,人口集聚率达到60%左右。
(二)搭建集中居住平台。根据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及集聚形式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等,合理确定农民居住点的数量,中心村的农民居住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住点的人口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科学选定农民居住点,农民居住点在原有农居点中选择确定或重新选定;要全方位、多角度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力求农居点选址符合民意、方便群众出行。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逐步缩减自然村数量。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做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积极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中心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内开展农民住房建设,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集中居住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对跨行政村在中心村建房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土地置换或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三)推进基础设施配套。按照生产方便、生活宜居、环境优美,以及中心镇、中心村、一般村等基础设施相互衔接的要求,统筹推进中心村水、电、路、绿化及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规划居住点的基础设施要一步到位,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河沟池塘洁化、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以及有线电视、网络宽带要实现全覆盖。中心村中各类线杆要重新规划,做到规范、有序、美观,能落地的尽可能落地,新规划农居点区域内必须做到“三线”(电力线、有线电视线、通讯线)落地。山区、半山区和平原地区的中心村村庄绿化率分别达到18%、23%、28%。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根据农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功能齐全的村务活动室、劳动保障服务室、卫生室、老年服务场所、警务室、文化活动场所、广播室、体育健身场所、连锁超市、粮贸市场、幼儿园以及浙江农民信箱、“数字兴农”工程和党建活动室(远程教育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引导基层供销社在中心村设立基层综合服务社,提供商品经营、农资供应、农技推广、文体娱乐等多种便民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电信、电力、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基层综合服务社建设,在中心村设立站点,开展服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实施土地整理复垦。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及时对已集聚农民的原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和整理。根据中心村的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商业开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对整理后需要复垦的农村宅基地,通过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措施,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耕地复垦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大对农用地的整理力度,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中心村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宅基地等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和流转农户承包地实行统一布局、统一招商、统一发包,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六)大力发展村域经济。立足中心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就业等实际,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要求,合理选择特色村域经济发展路子。有条件的中心村要建设特色产业功能区,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培育特色精致农产品,村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加工业、物业服务等二三产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心村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要求达到50万元以上,农民人均收入增幅超过所在县域农民人均收入增幅。
四、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发挥党政主导力、市场配置力、社会参与力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二)上下联动。体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县(市)和乡镇是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实施主体和投入主体,市里要加强指导和支持。通过上下联动,确保打造一个、成功一个、巩固一个。
(三)规划先导。坚持高起点规划,做到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建设;规划要彰显杭州的地域特征和中心村的自身特色,并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好规划衔接,确保规划落地。
(四)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村率先开展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和引导人口集聚工作,取得实效后通过其示范引领,带动其他中心村培育建设。
(五)以人为本。建立“民主促民生”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民意,发挥村班子和村民的主体作用,体现“建设为人民、建设靠人民、建设成果让人民共享、建设成效由人民检验”,使广大农村居民成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最大受益者。
五、实施步骤
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从2010年开始启动,2011年全面进入培育建设期。每一个中心村阶段性培育建设期为5年,分3个阶段实施:
(一)规划启动期(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中心村的建设规划,依据规划制定建设方案,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做好建设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全面启动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期(2014年底前)。依据规划确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各中心村每年要按照建设规划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对完成的建设项目,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到2013年底,人口集聚和土地复垦力争完成规划目标的50%以上。市中心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年度自查验收上报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核算发放年度扶持资金。
(三)考核验收期(2015年底前)。各中心村要对照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培育建设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认真进行自查验收,不断完善提升。2015年11月市中心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一)规划衔接。根据中心村的人口规模、集聚形式、辐射半径、建设类型、公共服务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和区域定点,中心村规划要明确提出人口集聚、自然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范围等目标和定位。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做好中心村布局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充分衔接,实现“四规合一”,确保中心村规划顺利实施。
(二)用地保障。中心村培育建设所需的用地规模和用地计划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予以落实。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首先满足农村住房改造、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置换需要。在区域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布局,允许中心村进行农用地、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整体审批,不需办理农转用手续。同时,切实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保障发展村级集体物业经济的用地需要。
(三)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中心村培育建设中的规划编制、人口集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村级经济发展等进行扶持奖励。
1、建设规划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中心村规划的业务指导,争取于2011年一季度前形成规划初稿,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进行评审。对按时完成规划编制的中心村,且规划内容完整、“四规合一”,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在各区、县(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数额的规划编制经费补助。
2、农村人口集聚。对通过从本村其他自然村集聚到中心村规划居住点内建造住房,从周边其他行政村集聚到中心村规划居住点内建造住房,在中心村规划辐射范围内自愿放弃宅基地到中心镇、县城或杭州市区购买商品房等形式实现人口集聚的,市财政在各区、县(市)补助的基础上,按户或按人口给予一定的奖励。涉及整个自然村搬迁或连片50户集聚到中心村的,市财政在各区、县(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相关行政村一定的工作奖励。
3、土地整理复垦。对开展年度土地整理复垦面积10亩以上,零星分散的宅基地整理后发展庭院经济或开展村庄绿化、累计面积在5亩以上等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市财政将在各区、县(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经土地整理获取的节余复垦指标,愿意调剂给市本级的,市本级予以优先回购。
4、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心村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以及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安置区块) “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根据当地财政落实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5、公共服务配套。对中心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新建项目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新项目,在做好与市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村级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等扶持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当地财政落实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组织领导,市里已成立中心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区、县(市)和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督促、指导、检查力度;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心村培育建设有计划、有声势、有实效地扎实推进。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中心村的班子建设,通过新一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配好配强村两委班子,使之成为强有力的领导核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中心村培育建设顺利推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牵头、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中心村的规划编制计划与工作落实,以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中心村规划导则并做好培训及技术指导,同时在各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中心村负责做好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中心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和组织中心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申报和具体实施等;市交通、农业、林水、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供销、环保、贸易、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力度;金融部门加大农村信贷向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倾斜力度,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支持中心村建设;各相关区、县(市)主要领导作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作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相关区、县(市)要切实加大对中心村培育建设的投入力度,安排扶持资金,强力推进,早出成效。要特别加大对省定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项目的扶持和培育建设力度,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培育建设任务,并使之成为全市中心村培育建设的示范。同时要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涉农项目优先安排中心村,并相应提高项目的奖励比例;集中农办、农业、林水、交通、卫生、供电等涉农部门的资金,加大对中心村培育建设的投入。各区、县(市)要倡导多元投入,广泛发动农民自愿积极投资投劳,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资本投入中心村培育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中心村培育建设。
(四)严格考核验收。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相关区、县(市)的综合目标考评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相关区、县(市)也要加强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各相关区、县(市)要认真组织对完成项目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各项建设项目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市中心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地自查验收结果,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抽查核实、考核评分、发放扶持奖励资金,促使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