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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市委办〔2010〕13号
(2010年12月8日)
为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村级集体“三资”是农民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与农民利益最密切的经济资源。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干群关系,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市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已有较好的基础,但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到位、人员队伍不够稳定、运行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三资”监管体系,促进“三资”规范化管理达到新水平。
二、完善多措并举的管理方式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组织专人对村级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照农经发〔2009〕4号文件要求,重点制定和完善 “三资”管理制度:
1.资产台账制度。对村级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农村道路等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的名称、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计提折旧等类别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载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源登记簿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占(使)用情况等进行逐项记录。
3.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承包租赁标的、坐落、数量、金额、缴款方式、起止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统一编号。
(二)建立完善监管网络。进一步拓展现有农村财务监管网络系统的功能,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并实现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网。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网络数据库建设,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设置查询终端,便于群众随时查询村级集体“三资”状况。各区、县(市)要将村级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金保障。市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区、县(市)建成的村级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把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清查核实资产、明晰产权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额折股量化,通过以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民转移。在改革模式上,根据各地实际,建立资金、资产、资源“三合一”的综合性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根据资产性质建立土地股份和社区股份等合作社;在股权享受上,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各类特殊人群的权益享受问题,避免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享受对象自主界定不规范造成对各类特殊人群利益的损害;在股权管理上,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向农民颁发股权证,发生依法继承、赠与或转让等股权流转的,及时变更股权证,确保农民实际股权份额与股权证书记载相一致。
(四)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本级依托杭州产权交易所设立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区、县(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分平台,乡镇(街道)依托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设立交易服务中心。拓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内容,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资源)流转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提升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从2011年起,各区、县(市)村级集体产权资源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原则上都要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以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现权力阳光运行。
(五)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参股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联合与合作。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积极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和非农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水面及山林资源,共建共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经济和旅游休闲经济,不断拓展集体经济发展新渠道,提高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收益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以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在农民新村建设中,对区位条件优越、多数农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集体采取拍卖的形式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在遵从“群众自愿、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成本核算、账务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向新规划农居点建房农户适度分摊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三、构筑“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一)加强民主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届期内“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程监督,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深化会计监督。乡镇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证审核关,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杭州市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办理票证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社区)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入账;要严格实行村(社区)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制度和财务定期分析制度,严格控制村级自制凭证;有条件的区县(市)、乡镇(街道)可进行村级财务“钱账双代管”和“会计出纳双代理”模式的探索。
(三)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省里“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继续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在审计方法上,可采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经管理部门直接审计、抽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资格证》的乡镇农经干部和代理会计等组成审计组进行协助审计的方式,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审计专职审计人员,并切实保障农村审计工作和人员经费,农村审计人员外勤补贴参照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对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浙农经发〔2009〕2号文件相关条款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村级“三资”管理工作
(一)坚持试点先行。2010年各区、县(市)至少选择1个乡镇(街道)开展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试点,通过建设机构、健全制度、建立网络、完善流程等,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区、县(市)要结合浙江省财务管理规范化区、县(市)创建活动,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制度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讲正气、懂业务、会管理的农经干部队伍。
1.加强县级农经总站建设。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明确农经总站的工作职能,加强人才培养,完善工作保障,积极为农经总站参公管理创造条件。
2.配足配强农经管理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 号)要求,一般按1万人以下配1人、1—3万人配2人、3万人以上配3人的标准配足配强农经管理人员,确保农经队伍适应当前“三资”管理任务的需要。配备2人(含)以上农经管理人员的乡镇(街道),应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并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待遇。
3.完善乡镇代理中心职能。赋予乡镇代理中心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三资”管理等职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会计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乡镇农经业务主管担任,中心会计原则上按照每5—7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加强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管理。定期对村助理会计(报账员)开展业务培训及考核,实行持证上岗,享受村主要干部同等工资待遇。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审计等工作;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落实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范畴,加强程序监督,规范村务公开;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对财会人员培训给予支持;国土资源、农业、林水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