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59号)
时间: 2011- 01- 30 03: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
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加快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省、市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服务外包企业扩大离岸服务外包规模的奖励;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及认证升级的资助;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市场的资助;
  (四)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资助;
  (五)对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的资助和奖励;
  (六)对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的奖励;
  (七)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公共布展和广告宣传等费用。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培训机构必须在杭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市外经贸局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必须在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参加服务外包专业培训并在杭州服务外包企业就业。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每出口1美元(以结汇凭证为准,下同)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当年出口额超上年的,每超过1美元再给予人民币0.03元的奖励。
  (二)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且独立纳税的服务外包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扣除当年企业获得的地方财政各类资助、奖励资金后,以项目资助的形式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扣除当年企业获得的地方财政各类资助、奖励资金后,以项目资助的形式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根据产业规模和增长幅度,每年评选服务外包企业前十强(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数据为准),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选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公布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名单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名单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本办法实施后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以结汇凭证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落户当年起两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落户当年起3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六)对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PCMM)、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认证(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享受国家和省级资助外的差额部分由杭州市给予一定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认证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3项的资助申请,杭州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七)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和市外经贸局组织的在境外举办的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展览会、咨询会和峰会等,对其摊位费、门票等给予100%的资助;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展览会、咨询会和峰会等,对其摊位费、门票等给予70%的资助。单家企业参加一次展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外包服务专业人员协会(IAOP)、印度软件业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等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专业组织,对其缴纳的会费给予一次性40%的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从事服务外包培训业务的机构,根据上年度实际培训人数情况和培训后的学员就业率(指在杭州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率),按每名学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单家培训机构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由市外经贸局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力量、培训规模、培训后就业率等进行综合考评、排定名次,对名列前五位的培训机构,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对在杭州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在杭州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4500元/人的培训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新录用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的,如未能获得商务部及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按每名员工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十一)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外包园区考核中列前三位的园区,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认定和考核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骨干企业自筹资金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对园区内用于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所需要的双回路供电改造费、国际通信宽带建设或租赁费、网络通讯设备购置费以及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所需的自备发电设备购置费等,各给予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四、申报审核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定期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资料一式2份报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局;由各区、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汇总审定后确定名单,由市财政局下达资助、奖励资金。
  个人申请培训资助,由培训机构汇总后按照上述程序申报。
  五、资金承担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承担方式。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助资金,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的25%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相关区按照资助标准的75%安排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的12.5%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相关区、县(市)按照资助标准的87.5%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资助资金,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的50%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相关区按照资助标准的50%安排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的25%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区、县(市)按照资助标准的75%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其他款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区、县(市)级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中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并由所在区、县(市)拨付到企业。给予个人的人才培训补贴资金,培训机构应及时发放到位。
  六、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规定对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做好辖区内资助、奖励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并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县(市)负责追回。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