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65号)
时间: 2010- 09- 21 11: 2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
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拟订的《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建设管理办法

(市统计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为最大程度发挥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以下简称统计数据库)的综合服务功能,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切实保障,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
  一、统计数据库共建单位包括:生成和掌握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级行政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指的统计数据包括: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经市统计局审批后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或通过本部门统计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情况的统计指标及数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省、市政府统计调查制度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数据;
  (二)各部门行政管理所需的,包括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科技、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数据;
  (三)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需要的数据;
  (四)全国、全省主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交流数据。
  三、参与统计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各部门具有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义务。
  四、市统计局、调查队(局)作为全市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建立统计数据库的主要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市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与各部门协商确定本市地方及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分类标准、规定统计口径范围、规范指标计算方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标准。
  (二)牵头做好统计数据库建设工作。
  1.加强对统计数据库共建单位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组织各共建单位开展需求调研和分析工作;
  2.研究设计和建立面向管理需求、切合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数据质量有制度保障的统计数据库指标体系,并做好更新完善工作;
  3.制订部门间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的工作制度,与相关部门协商确认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权限、时间、方式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全市信息共享指标目录;
  4.整合全市统计数据资源,构建完善的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向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与发布各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
  5.根据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三)根据统计数据库各项功能开发和项目要求,负责对各相关部门人员的应用培训。
  五、各相关部门作为统计数据库共建和信息共享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市统计局、调查队(局)提供本部门执行的所有统计调查制度及综合统计报表数据;共同确认与本部门相关的统计数据库指标体系、业务标准及数据标准;明确统计指标采集频率、统计分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上报频度、发布时间、用户权限等;及时将新建和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制度所涉及的指标纳入统计数据库指标体系,科学反映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二)按照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则参与统计数据库建设,重点参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数据主题库建设,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和工作需求,提出本部门共享需求。
  (三)各部门应根据全市部门统计管理和统计数据库管理要求,按照确认的统计数据库指标共享目录和规定时限,认真及时做好指标数据的报送工作。按照数据质量评估要求,对所报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为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库应用效果,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数据报送的各项工作:
  (一)要明确负责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领导、牵头处室及负责人,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并落实专人负责数据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和确认下年度所需报送的数据指标目录。如遇调整或完善调查制度,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统计局,并说明报送指标的具体更改内容。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库有效运行,统计数据库建成初期,各部门先行报送近5年的指标数据;统计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后,视数据库应用情况,逐步追加、完善历史数据。
  (四)各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上级部门数据核定反馈后的7日以内,根据确定的表式(模板)和指标内容,按规定的上传路径及时报送指标数据。报送的统计数据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对已报送的统计调查数据需作变更的,要及时重新提交并应注明数据变更的原因。
  七、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市保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法定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其他部门的指标数据。
  八、市统计数据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资料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