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市出台并调整了针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了市级财政的扶持力度,调动了各区、县(市)的积极性。为统一全市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区、县(市)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强市和区、县(市)两级联动,形成管理合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各项扶持企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按下列原则安排: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他区级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各类奖励政策涉及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奖励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的,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
2.各园区、功能区、基地的考核性、示范性、荣誉(称号)性奖励,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属“园中园”、“一园多区多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1年内最多享受1项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除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同一项奖励政策,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3.经市政府批准对企业进行荣誉性、示范性奖励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4.其他对企业的各种奖励,按第一条规定的资助比例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有的奖励政策可暂时保留现有的资金安排方式;新出台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时,应对奖励政策从严控制,确需出台奖励政策的,必须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奖励政策。
三、2007年下划的市级企业,在过渡期内视同市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为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从2011年起取消下划市级企业过渡期,一律按区级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四、以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仍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区分别承担。
五、按规定需各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在企业上报项目资助和奖励时,各区、县(市)须承诺和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各区、县(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至企业。对未承诺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六、前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