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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10-08-24 15:1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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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市检察院关于规范治超工作的建议和省厅近期对我市规范治超工作调研会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对于违法程度、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按违法程度分为五个阶次,即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里程20公里以内的(指浙江省内行驶里程),未对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的; (二)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停放超限车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有悔过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按照本阶次(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处罚档次选择适用。突破阶次从轻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的不得免除处罚。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二)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违法超限运输造成公路严重损害的; (四)因违法超限运输,不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检查的,采取逃避、冲卡、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阻碍公路管理机构执法的; (五)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法从重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标准》规定,按照本阶次所对应的处罚档次选择适用。突破阶次从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当事人有两个及以上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予以综合考虑。 七、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案件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突破一个阶次(含)以上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 (三)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四)其他根据实际需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案件。 九、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成立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初级集体讨论。审查小组成员可从纪检部门、法制部门和路政中队执法人员中挑选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合理的人数。集体讨论召集人由公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从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成员中选定。由召集人具体负责组织初级集体讨论,除两名案件调查人员外,其他参与集体讨论人员由召集人从审查工作小组中选定。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二级集体讨论,二级集体讨论人员可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中选定。 集体讨论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五人。路政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与集体讨论。 十、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符合从轻从重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项、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相关证据等。 集体讨论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同意见者应将意见填在备注栏中。集体讨论必须由专人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详实记录,最后由与会人员签名。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十一、集体讨论坚持逐级讨论原则。对当事人突破一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由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突破二个或三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应先经过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再提交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突破三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应报请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市本级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突破一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由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市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突破二个或三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应先经过路政案件审查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再提交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市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突破三个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的,由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市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应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十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十三、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强配齐法制工作人员,各路政中队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员。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查工作,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十四、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并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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