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内安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主要用于农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与方案的编制和农村历史建筑的征购、保护修缮等。市级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上述补助范畴核定资金总额的50%。
二、补助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历史建筑是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特地域特点和时代风格的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寺观、祠堂、商铺、作坊、牌坊、桥梁等。以下农村历史建筑予以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一)各级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村镇、历史保护建筑的;
(二)经文物部门调查登录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或者历史村镇保护规划的;
(三)已编制保护方案、修缮计划与资金预算的;
(四)地方已筹集、落实保护修缮资金的;
(五)濒危需抢救的;
(六)市文物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优先予以保护的。
三、申请补助程序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行项目申报与预审制度。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上报前应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
(二)各区、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上报农村历史建筑保护项目预备名单,并附申请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可行性报告和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地方筹集、落实资金情况等材料,经市文物主管部门预审后列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三)年度农村历史建筑保护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从补助项目库中选取。对初步入选的补助项目,经区、县(市)文物、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调研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当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资金拨付程序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直接拨付给各区、县(市)财政局,再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结合项目进度,拨付给相关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以区、县(市),乡镇、村和个人集资等多方筹资为主,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的原则,制订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确保保护项目顺利实施。
(二)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所在地文物部门应当对调整原因作出说明,及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农村历史建筑保护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修缮完成后,当地文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公开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县(市)财政、文物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督促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底,将当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市文物、财政主管部门。
(五)市文物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对违反本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项目,实行问责追究,并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次年将视情停止安排项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园林文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