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论证办法(试行)
(市规划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证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增强规划论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和完善,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规划区(在城市总规中确定)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利害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建设项目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条件》的申请
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论证内容
原则上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兼容性论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块控制规定不一致时,通过用地布局整体分析,对具体地块的用地兼容性进行论证,提出地块规划功能修改意见。
(二)控制指标论证。按照土地集约利用、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地块实施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具体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论证,校核控规控制要求,提出指标修改意见。
(三)用地界线与规划四线控制要求论证。根据地块现状权属界线,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实施可行性进行论证。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河道线、绿化线、道路线、市政设施控制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施操作性进行论证。
如项目建设需填埋现有水面、取消或调整现状道路、取消或调整现状绿地,应对其实施的可行性和近期建设的操作性进行论证。
(四)现有历史建筑保护与重要公共建筑物拆除论证。对地块建设涉及的现状历史建筑保护与重要公共建筑物拆除等内容进行论证。
(五)建筑日照分析。根据《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对建筑物日照状况进行模拟分析。
(六)景观分析。通过城市设计、西湖景观分析、西溪景观分析、街景设计,确认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的影响。
(七)交通组织与设计论证。对大型交通设施项目、位于交通状况复杂地段的建设项目、容易引发较大交通流量的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交通规划设计论证。论证中应对地块开发强度与周边地区道路网容量的关系、出入口设置、停车配建需求、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组织以及交通改善措施的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研究。
(八)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能受到周边其他现有或规划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先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分析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九)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论证。对建设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现状及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配套要求进行分析论证,确保项目实施时各类配套设施得到保障。
(十)地质灾害评估论证。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部分内容进行重点论证。
论证前还应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的土地权属、现状建筑、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环境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及分析研究。
经营性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及调整相关规划条件。
五、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过程中需编制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对公开出让的政府储备地块,由做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出让地块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编制工作。报告的规划论证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做地单位共同负责。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编制应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有利实施的原则,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产和耕地等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影响,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六、论证报告成果
(一)论证报告成果包括规划论证说明和相关规划设计图纸(规划总平面图、现状分析图、指标分析图、专项分析图、效果图等)。
(二)规划论证说明要对所论证的重点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列表反映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明确论证结论。
(三)进行交通组织与设计、日照分析、景观分析等其他专项分析论证的,要提供专项分析论证报告,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报告的确认意见。
七、论证公示
涉及控规重大修改以及利害相关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在报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前,应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内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制度>的通知》(杭规发〔2006〕416号)等有关要求,对论证报告进行公示。
八、论证报告的审查与确认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其中,涉及控规重大修改的建设项目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如涉及控规修改,应在确认意见中明确控规修改的内容,并据此修改和更新控规,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九、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核发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规划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及修改后的控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条件。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