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处理机构
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前往查处。
三、奖励经费来源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奖励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四、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以下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一)工业企业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渗井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物质;
3.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者容器;
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工业企业烟气黑度超标排放。
(四)工业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存贮有毒有害废物。
(五)辐射工作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性同位素。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88995198;
(二)网络举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zepb.gov.cn;
(三)信函举报: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三层,邮政编码:310004。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不予奖励。
七、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次;
(二)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在00:00至04:00期间举报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次;其他时间举报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
(三)举报第四条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
(四)举报第四条第(四)、(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3000元/次;
(五)举报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且处罚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次;按此项计发奖金后,不再兑现其他项目的奖金。
八、奖金领取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处理
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通过网络或信函方式举报的除外)。
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如作出处罚,应将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经调查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其作出处理,并兑现有奖举报奖金。
十、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三)涉及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监督管理
杭州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受理中心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