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关于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拟订的《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范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所,对被征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相应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发生的费用通过财政预算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三、补偿原则
(一)合理补偿原则。补偿金额或价值应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与被征用单位、个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等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原则。补偿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
(三)补偿物质损失原则。补偿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非物质层面的损失。
(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
四、补偿形式
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征用实施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协商确认。不同的补偿形式,其补偿价值应相当。
五、补偿标准
(一)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有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规范财务核算的资产,按符合会计准则的折旧标准和实际征用期限计算折旧金额,并予以补偿。
无账可查的资产,参照同类资产市场价值和折旧标准计算折旧。
无法明确其折旧情况的资产,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其折旧情况。
被征用物资有市场租赁价格的,可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二)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毁损的物资、场所经维修能恢复使用功能的,按必要维修成本和费用进行补偿;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综合成新率,并扣减处置收益后予以补偿。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依次从成本价(进货价)、出厂价(批发价)、政府采购价、市场零售平均价中确定市场价格。
原则上,被征用者为生产厂商、经销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分别按出厂价、进货价、批发价和市场零售平均价进行补偿。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四)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补偿的工资、津贴标准按照被征用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工资清单的,按照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由被征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
(五)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天按1天计算。
无明晰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天按1天计算。
(六)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对积极配合应急征用工作,或确因征用造成额外损失的,经征用实施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上述标准或评估价值30%范围内,对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予以额外补偿。
六、损失认定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用物资、场所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发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第五条补偿标准认定补偿金额,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征用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仍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补偿程序
征用实施单位在征用物质或场所返还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补偿标准或评估结果拟订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征用补偿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原件或副本:
(一)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
(二)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证明;
(三)征用实施单位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四)计算补偿的标准和依据,有关账目和评估报告;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征用实施单位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拨付。征用实施单位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决定书送达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并实施补偿。情况复杂,难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时限可以延长至60日。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账目和证明材料等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补偿期限。因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补偿期限。
八、经费落实
应急征用补偿经费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市本级应急征用补偿经费在市长预备费中列支,各区、县(市)也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相应预备金。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决定书》(样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