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杭州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0〕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夯实我市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市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杭州”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订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努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市)两级以及基层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建设相应的基层应急队伍;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市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共同推进全市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密切结合各级各部门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兼顾财力、物力和人力状况,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合力。
4.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按照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重点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突发事件信息员(值班员)和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四、建设目标
到2011年,市和区、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信息员(值班)队伍基本建成,并形成救援网络;重点领域专业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确保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及重点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五、全面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信息员(值班员)队伍构成。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要针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存在的应急救援功能单一、应急救援缺乏整体合力、应急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应急救援装备量少质弱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要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同时要突出重点分类建设,明确规模和标准。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级各部门及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多种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1.市和区、县(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和区、县(市)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并予挂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职工作外,应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环境污染,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各类队伍资源,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当地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村(社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上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和帮助。
4.学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属高校要组建由教职员工、物业管理员、学校保安和学生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10%,在校学生的4%;中小学、幼儿园等要组建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组建学校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演练。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确保突发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地处置。城管、民防、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林水、环保、气象、安全监管、公安、卫生、农业、通信、电力、地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确定救援队伍的规模和标准。有条件的也可联合组建,实现“一专多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类:
1.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及有关应急机构(部门)在组建本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同时,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国有林(农)场、森林加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单位职工以及相关社会人员组建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积极推进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市林水、城管、交通、气象、农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2.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各级道路、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分别组建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市政城管部门要组织城投、路桥等单位的专业抢险人员组建城市应急抢险队伍,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3.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级矿山、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企业职工、工程技术人员、保安、物管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员的10%,一般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建队企业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4.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组建由当地畜牧兽医、贸易、质检、林业、公安、卫生、工商、动物防疫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6.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各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和相关人员建立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组建工作的指导,并开展对基层气象预报员和地质灾害预警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监测信息的共享,提高监测信息利用率。
7.民防(人防)应急队伍。民防(人防)部门要依托现有的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网络资源,组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各类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并抓好社区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96110”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处警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结合每年开展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工作,组织好人员疏散掩蔽防护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战能力。
(三)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基层应急队伍的补充力量。各级各部门要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分别组建青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本级要依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建立一支200人以上的志愿者应急队伍,县级要分别组建一支150人以上的志愿者应急队伍。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
(四)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市本级和区、县(市)要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聘期一般为2-5年;制订专家活动规则,不定期组织典型案例交流,积极发挥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五)信息员(值班员)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值班员)是应急管理的耳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充实值班人员力量。在基层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已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优化完善,积极推广信息员、值班员“多元合一”模式,做好隐患排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安全知识宣传等基础工作。
各应急救援队伍建队后,要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注重队伍自身建设。要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联络员、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村(居)的应急救援队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级政府作为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认真规划,切实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注重规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种类、规模、数量和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以适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工作机制;建立各类应急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应急队伍拉得出、用得上、配合好、处置佳;要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试点的方式,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本级本部门的应急队伍建设。
(三)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加强培训演练是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现场处置能力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应急队伍的专业特点加强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实战能力。各类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由队伍组建单位负责,要制订基层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要注重协同有关基层应急队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提升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视情组织或指导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
(四)落实资金投入,保障建设经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贴、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经费筹集渠道,保障应急队伍基层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保险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同时要制订并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人员医疗、工伤、出勤补贴、人身意外保险、抚恤等有关政策,稳定基层应急队伍。
(五)强化考核检查,确保有效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的考核检查,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纳入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