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的意见 (市委办〔2010〕6号)
时间: 2010- 06- 22 04: 41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的意见

市委办〔2010〕6号
(2010年4月29日)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对于做好农村劳动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所有农村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室。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把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成为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服务到位、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二、建设要求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要做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6个到位。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名称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配置网络设备、工作电脑、服务柜台、电话机、打印机等工作设备,有条件的农村行政村应配置电子显示屏;《工作职责》、《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等以宣传牌形式上墙;主城区信息网络实现市、区、街道(乡镇)、村四级联网,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信息网络实现区县(市)、街道(乡镇)、村三级联网。
  三、工作职责
  1、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培训,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援助等工作;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领取资格认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3、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社会保险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4、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6、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工作;
  7、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体制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在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街道(乡镇)、村分级管理,接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业务指导。
  五、人员配备与管理
  1、人员配备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个劳动保障服务室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2、人员聘用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乡镇)按照“热爱劳动保障工作,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电脑操作,工作认真负责,对待群众热情耐心”的要求进行选拔,经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聘用。
  3、福利待遇
  主城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业务培训
  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专职工作人员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定期组织所辖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适应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
  六、经费保障
  主城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的标准和渠道予以安排;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落实。
  为推进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杭州市对五县(市)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万元/室,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对五县(市)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每年给予2000元/室的人员经费补贴,各县(市)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补贴。
  七、考核与奖惩
  把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局和农办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办另行制订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