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关于规范小蔬菜门店经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8号)
时间: 2010- 06- 22 05: 1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市贸易局关于规范小蔬菜门店经营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关于规范小蔬菜门店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小蔬菜门店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市贸易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为巩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成果,规范小蔬菜门店(包括经营肉类、水产、家禽等商品的门店)经营管理行为,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和“最清洁城市”,现就规范小蔬菜门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合理布局。小蔬菜门店的设置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与现有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经营范围形成互补。
  2.疏堵结合,加强引导。对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开办的门店,予以规范整治,促使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对无证无照的门店,予以关停;对流动摊贩,坚决予以取缔。
  3.属地管理,严格监管。小蔬菜门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以及工商、贸易、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4.小蔬菜门店用房必须是具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用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的非住宅性质用房,并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
  5.小蔬菜门店开设,原则上由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书面意见,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营业执照。
  6.除原有建筑物中已配置的消防设施外,各门店应再配置两个2公斤(含)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7.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根据《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蔬菜门店应当建立蔬菜经销档案,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对本店上柜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抽查检测,并于检测当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门店要认真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并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9.使用环保卫生的包装袋。包装袋应选用合格的绿色环保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得低于成本价出售。严禁使用非环保袋以及有毒有害的塑料化工包装桶(袋)。
  10.严把商品质量关。严禁购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不允许上市的商品、不得销售“三无”标志、过期和腐败变质的商品。对过期商品,必须撤柜停止销售,就地销毁,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出售后的商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予以调换或退货。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11.各门店要配套建设供水、排水暗管系统,设置防鼠隔离网和污物隔棚,确保下水管道畅通;配备垃圾收集、清扫设施和工具;地面铺设吸水、防滑、易清洁的地砖;内墙(包括立柱)四周铺贴瓷砖且高度不低于1.8米;电线穿管后暗线铺设。
  12.实行全程保洁,保持门店墙壁、房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及外立面、门前公共场地和绿化带等部位整洁卫生,做到无污染、无蜘蛛网、无积尘、无积水、无异味。
  13.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一般春夏季节每周开展一次,秋冬季节每半月开展一次。
  五、规范经营行为
  14.小蔬菜门店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等经营证照,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照应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不得将场地、证照出(转)租、出借给他人经营。
  15.小蔬菜门店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门前三包等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订相关制度,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6.小蔬菜门店要使用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电子秤,不得擅自拆装,并定期送检,以杜绝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行为。
  17.小蔬菜门店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属地街道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视情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18.对已经开办门店的规范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工商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贸易、卫生、质监、食品药品、城管、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