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乡镇(街道)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归口部门,落实管理职责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职责,农办、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二、完善地方财政体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积极试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层、农村、经济落后乡镇的投入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基层财力,确保乡镇(街道)政府职能的履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从严控制新增债务
严格执行国家清理、化解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有关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列预算赤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乡镇(街道)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限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举债主体。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债务,不实施超出财力范围的达标和建设项目以及负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应由区、县(市)、乡镇(街道)承担的支出,不得转嫁给村集体,更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集资摊派。
四、突出工作重点,分类化解已有债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政府债务的偿债责任单位。在理清债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的权责,突出工作重点,优先化解人民群众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对不同类别的债务,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逐步予以化解。区、县(市)财政对增收节支减债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要予以适当激励。
五、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加强负债过程监管
根据“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举债体制。加强乡镇(街道)负债计划管理,严格乡镇(街道)政府负债审批程序,建立科学的举债评审制度,避免盲目举债。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效益。建立偿债责任制度,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单位。
六、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偿还保障机制,积极应对债务风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要求,建立乡镇(街道)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各区、县(市)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政府性债务风险。
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氛围
乡镇(街道)要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做好乡镇(街道)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定位和产业引导等工作,实现科学发展、滚动开发、减少负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撤并和精简机构,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要支持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和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化解的各项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