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15号)
时间: 2010- 05- 25 04: 3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防治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全省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之一,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已成为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之一,严重威胁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以预防人类工程活动不当遭遇或引发地质灾害为重点,不断增强地质灾害防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督促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尤其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对不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已知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加强村庄集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是避免选址不当遭遇地质灾害或不当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有效方法。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尚未编制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应对农民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出范围,避免加重农民负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认可能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前,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选址的安全性,为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的搬迁预留安全的建设用地。
  四、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一种通过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来有效减轻地质灾害的工作体系,是当前山区城镇和农村为应对地质灾害而进行自我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要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社区)应确定一名地质灾害巡查人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的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村(居)民房前屋后进行巡查。乡镇政府或村委(社区)与巡查人签订责任书并给予相应巡查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巡查人在一般天气状况下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巡查一次,大雨、暴雨后应增加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台帐。巡查人一旦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预警预报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防御意识,提高遇灾自救能力,使广大群众能自觉参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及时发现灾害前兆,开展自救互救,减少灾害损失。各区、县(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每年主汛期前开展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防灾规定、传授防灾避险知识。同时,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研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及时提醒基层干部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