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委〔2010〕10号
(2010年4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林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参与造林、育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定;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打造低碳城市,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市”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集体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农和广大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林地资源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和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2、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依法规范。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统筹兼顾。遵循林业发展规律,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资源、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5、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村不同的发展变化现状以及不同地类和林种,允许经营形式和改革方式多样化,尊重客观,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和“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通过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比较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
2、具体目标。以区、县(市)为单位,2010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各项改革,其中,集体统管山“均股均利”形式的主体改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完成80%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公益林火灾险政府统保面达到95%以上;林地流转面积达到130万亩以上;林权地籍信息系统基本建立;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全面推行。2011年,全面完成集体统管山“均股均利”,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林业服务中心、林权地籍信息系统、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林业保险机制、新型林业经营实体和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促进集体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体制。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实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1、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已经承包的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承包或流转合同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承包或流转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对集体保留的统管山,要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收益要惠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实行“均股均利”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村集体统管山面积比重超过集体山林面积30%的,应当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实行“均股均利”改革。实行“均股均利”的集体山林有偿转让、承包及公益林补偿金等各类收益,原则上70%以“均股均利”形式到户到人,其余30%可提留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经营管理、公共事业建设或民生工程。加强收益使用管理,收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均股均利”方案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拟定,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社员代表)表决同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后方能实施。形成的决议、方案须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1、进一步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制订林地流转鼓励扶持政策。大力推行股份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拍卖经营等多种流转形式,至2010年底,全市林地流转面积达到130万亩以上,其中2010年新增16万亩以上。要优化流转服务,建立健全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扶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产权市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2、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林业保险。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发展林业产业、森林旅游等。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一是在信贷资金上优先安排,满足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在贷款利率上优惠,按风险程度不同确定相应的利率,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同时给予财政贴息。三是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推行一次授信、在额度内周转使用的方式;推广使用小额贷款卡和林农联保贷款等贷款方式。四是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可至10年。林业部门要简化抵押登记手续,对1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积极推行批量办理登记办法;积极推进在乡镇林管站办理抵押登记工作模式。要制订抵押林权变现的管理办法,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健全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在全面完成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推进经济林、商品林等各类森林、林木及林木种子、种苗、花卉保险。
3、积极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和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全面推行采伐公示制,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等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加强服务与监督。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4、创新林业经营机制。引导、鼓励林农结成经营利益共同体。积极创建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林权为核心,以资金、劳务为纽带,通过林地、林木、技术等折价入股,培育林农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引导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经营模式,提高林农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林业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5、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以集体林地权属为单位完成林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集体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四、落实财政鼓励扶持政策
1、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扶持。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区、县(市)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林业保险推进,林业经营机制创新,森林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等工作。
2、加大对林地流转的鼓励扶持。对当年新增林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流转期限20年以上的农户,且流转程序规范、群众受益明显、林地流转累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以及当年新增林地流转面积在一定规模、流转期限20年以上,且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3、加大对市补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支持。凡完成市补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补助50%。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事关我市现代林业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大局。市委、市政府已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地也要逐级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社区)具体操作、部门加强服务的工作机制。发改、监察、民政、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农办、信访、档案、金融、保险、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有关区、县(市)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确保林改工作有人办事。
3、加强检查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