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政策问答
时间: 2010- 04- 20 04: 48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政策问答

  1、《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何时开始施行?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
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2、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控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条例》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3、《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答:《
条例》规定,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园林文物监察部门、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各受委托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权限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园林文物监察部门:对辖区园林文保场所和城区文物场所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对旅游场所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对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控烟已有明确规定的,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督管理的范围(场所)履行控烟执法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查处。
  4、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答: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5、哪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答: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6、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有何区别?
  答: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斗。控制吸烟场所可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可以在吸烟区内或专用吸烟室内吸烟,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7、吸烟区或吸烟室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吸烟区或吸烟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8、吸烟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吸烟室不符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哪些职责?
  答: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0、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吸烟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11、有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该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进行劝阻,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营者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2、《条例》实施后,个人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怎么办?
  答: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1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如何开展控烟?
  答: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对照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除条例规定以外,可以设定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在该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在该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应设立单位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4、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或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15、《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16、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处理?
  答:
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7、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在本单位设置吸烟器具或张贴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8、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对《条例》及其他与控烟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适用?
  答: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