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
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市城管办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为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涵,下同)设施维护的及时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
一、备货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做到城市上水平、百姓得实惠。
二、备货主体和原则
1.备货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为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主体。
2.备货原则:城市道路设施备货采取“及时备货、统一监管”的原则。
三、备货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均实施备货制。
四、备货内容
1.事关人身安全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2.易缺易损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3.缺损后易影响城市景观的道路设施材料;
4.特殊、新型、稀有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五、备货程序
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采用实物备货形式。城市道路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市城管办办理接管登记手续,明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项目的管理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资料,及时提出备货清单;工程建设单位将备货材料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同时按照备货清单在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时同步移交备货材料。
六、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设施备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城管备货制专项经费中予以落实。
七、使用管理
1.建立市、区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信息管理平台,对城市道路设施备货、使用、调拨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需求分析。
2.建立市、区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监管制度,加强对备货全过程的监管。
3.建立按实结算机制,每年年底根据年度备货材料的移交情况,由市、区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按材料原价进行结算,其费用从城管备货制专项经费中转移支付,并在次年养护经费中予以抵扣。
八、部门职责
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一负责对已接管道路备货材料的接管、使用、调拨等情况进行监管,并指导、协调、督促项目接收管理单位实施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城市道路材料备货制,并在概算审查时落实备货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资金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备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区政府:负责区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城市道路设施养护材料备货制的实施。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落实市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使用、调拨、监管等工作。
各区城管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管理局:负责落实辖区内区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使用、调拨、监管等工作。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备货材料的备货和移交工作。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