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0〕1号) 
时间: 2010- 03- 23 03: 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
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的方向和原则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负责政府投资的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通力协
作,各司其职,科学合理安排好政府投资,共同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引导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行业发展建设规划,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据此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将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
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设计方案招标、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在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3年。
  本意见下发前已批复的项目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
重新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
  初步设计和概算是投资控
制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管理。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政府确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复杂或重要项目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批复。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概算投资总额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
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突破概算。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因变更设计造成政府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概算10%或投资总额超过概算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抓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
系统性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综合管理机制,并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接受人大的监督。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要求,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状况进行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抄告市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
付建设资金,并逐步实行国库直拨制。部门和项目业主的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资金拨付同步到位。政府以入股形式投入的资本金,由财政部门以建设资金的形式直接拨付给项目法人。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要求,加快推行代建制,逐步提高代建比例。行业主管部门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都要提出项目代建方式,对不实行代建的项目要说明理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予以明确。
  七、完善政府储备土地项目前期管理机制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可先行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由其会同其他做地主体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储备项目也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土地储备前期计划。储备土地包括出让用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八、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审计部门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批或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
  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
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九、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构建反腐倡廉体系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
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咨询、评估、决策、设计、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均应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设置相应的责任约束条款。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重大项
目进行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