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积极就业政策的相关问答(二)
时间: 2010- 02- 24 09: 3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积极就业政策的相关问答(二)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哪些?
  答: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
  答: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如何计算?
  答: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上浮增加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是多少?展期是否贴息?
  答:
对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据实给予贴息;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五、就业困难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是否可以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
就业困难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申请享受除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新的积极就业政策实施后,原政策未享受完的是否可继续享受?是否有申请截止期限?
  答:
新的积极就业政策实施后,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相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政策享受
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如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需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申请享受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享受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为几年?
  答:《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
  八、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九、职业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是否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答: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见习训练的对象是什么?
  答:
见习训练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十一、见习训练期间对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有哪些补贴项目?
  答:
见习训练期间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按见习、实训人数给予训练费补贴。
  十二、哪些人员可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范畴?
  答:
下列人员可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4050人员;部队复员转业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十三、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
对免费成功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杭州市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四、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否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补助和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经费来源自哪里?
  答:
1、对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
2、对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户籍所在区、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杭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十五、农村低保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
农村低保人员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六、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有哪些方面的政策扶持?
  答:
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相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政策扶持。
  十七、家庭住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吗?
  答: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八、企业裁减人员达到多少人时,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答: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十九、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有哪些?
  答: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对承诺2009年内不裁员的企业,可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裁员行为,但承诺不裁减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且此类人员2009年底前仍在岗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劳资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困难企业可实行临时性的弹性工资制。
  二十、新的积极就业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
新的积极就业政策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全文完)

(市劳动保障局、“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