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
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
(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
(一)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
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
(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
(一)招标登记。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发布信息登记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等。邀请招标的,应同时在投标邀请函中附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公开招标的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办法。
(二)招标公示、公告。招标人完成招标登记后,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当日,在主要平面媒体或专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三)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项目性质或有重大瑕疵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活动。
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超过6个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预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采取国际招标的,不应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内容及标准、定标方法;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
对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篇。
十六、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由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人承担,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且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由招标人确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十八、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格式、顺序和设计深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二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并作无效标处理。
二十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确定,但一般不少于45日。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十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拒绝开标。
二十三、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处理:
(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类型为暗标的,在投标文件副本上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标识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招标人代表组成;
(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可为2人;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应的专业组别随机抽取产生;
(五)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可从资深组别专家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二十五、评标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参加评标活动。
二十六、评标专家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排序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标方法。
评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的原创性、设计水平与质量的高低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高低及对“四节一环保”的体现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总平面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响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及设计费报价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二十七、评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的安排应与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数量相适应。
(二)评标工作应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专家委员会资深组别中抽取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评委中确定1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如投标类型为明标,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的,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一旦发现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行为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十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有效签章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投标类型为暗标,在投标技术文件副本内,出现投标人标识或明显暗示及其他标识,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八)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十)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十二)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并在评标报告上详细说明。
二十九、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排除后,有效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对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该投标人进行处罚,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网及杭州市勘察设计信息网上予以曝光。
三十、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在4个(含)以上的,评标专家委员会可推荐2个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6个(含)以上的,可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
三十一、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5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标成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评标成果后2天内,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方案,评标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纪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十二、在公示期间对评标成果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无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投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将下一排名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三十三、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方案设计招投标结果书面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案设计招投标结果报告的审查备案。招标人完成备案后,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并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立相应的专业组别和资深组别。
三十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
(一)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由省、市、周边主要城市及在杭部属的设计企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建设单位的建筑、规划、结构、环保、节能、环艺、设备、道路、交通、桥梁、隧道、公用、给排水、经济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资深组别专家由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学科带头人、设计大师、业内资深专家及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专家组成。
三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专家的管理考核,并可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专家库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十七、对评标专家的通知工作在评标活动开始1天前采用语音电话的方式完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邀请的外地和境外专家除外。
三十八、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立项批复文件规定范围内。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九、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收费标准,可在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对招标人进行处理。
四十、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
四十一、 境外企业参加方案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标准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四十二、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拥有该建设项目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当保护招标人权益,确保招标人使用其设计方案不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否则不得擅自使用。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四十三、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方案设计的可行性、适用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设计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对其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
四十五、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及勘察设计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四十六、本办法所称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地下室)的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交通运输用房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通信建筑等;特大型城市桥梁指单跨跨径在100米、或桥梁总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城市立交指除简单分离式立交外的立体交叉口;大型公用项目指8万吨/日(含)以上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含)以上的自来水厂、垃圾填埋场、220KV(含)以上的城市变电所。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其他专业、专项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四十七、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十八、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