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
为提高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二、评审机构
(二)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由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三)标准创新贡献企业是指获得标准创新成果,并在实施运用过程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对当年取得突出贡献的标准创新贡献企业,授予标准创新市长特别奖,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近3年产品监督抽查合格,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3.所属产业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4.开展下列至少1项标准创新工作:
(1)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
(2)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
(3)引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4)科研成果以及专利转化为标准;
(5)成功应对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国际贸易争议;
(6)牵头制定并执行联盟标准等。
5.标准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我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提升我市产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6.标准创新工作实施2年以上,在产品质量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引领行业发展、促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建设生态文明、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评审程序
(五)申报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1.《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申报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单位提供)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财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标准化基础工作和创新成果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分细则》要求提供);
5.其他相关材料。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进行申报;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上报市质监局。
(七)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市质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审组评审。
(九)评审组由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3-5名。评审组组长由具有评审经验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专家从市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来自申报企业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
(十)评审组按照《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分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得分70分(含)以上的企业推荐为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候选企业。
(十一)市质监局将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得分情况,并结合企业影响力和贡献力,提出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和标准创新市长特别奖推荐名单。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批准,并表彰奖励。公示中产生的异议按本评审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异议处理程序
(十二)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市质监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十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异议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或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证明文件的,一般不予受理。
(十四)市质监局在受理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及时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书面答复。复核调整后的名单,仍需经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
六、奖励
(十五)获得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标准创新市长特别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奖励资金在市研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拨付。
(十七)获奖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此奖项,同一标准创新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七、附则
(十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申报书(略)
2.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分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