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经委 市国资委 市金融办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引导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企业。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逐年投入。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区、县(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跟进投资、自身开展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牵头,成员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国资委、金融办、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三)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委托国有专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在2亿元(不含)以下的,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65%。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占公司总投资额的比例初始不得低于30%,并逐步达到50%;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公司总投资项目数的5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经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跟进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七)积极鼓励区、县(市)引导基金与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一般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十)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一)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二)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的监管
(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九、其他
(一)建立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绩效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