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
逐步恢复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
向社区(村)居民开放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前段时间因校园安全面临严峻考验,市政府部署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暂停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使校园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和谐社区(村)建设,提高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的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校园安全措施后,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恢复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原则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校园安全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恢复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以尽量满足社区(村)居民的健身需求。
二、开放范围
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
三、定点开放
学校向社区(村)居民开放的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主要为室外体育运动场地(包括田径场地、球类运动场地、器械活动场地等)和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的室内体育运动场地。学校配套的室内体育运动场地不得向外租赁经营,原则上以学校自主管理为主,也可经过招标引入或委托经体育部门审核、有资质的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公司参与运作管理。
四、定时开放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的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其中学校的田径场地和球类运动场地可在每天学生非在校时段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原则上可安排在早晚时段。每个学校的具体开放时间,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学生在校时段的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不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因学校组织临时性教育教学等活动和校园维修等因素,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可暂停对外开放,但需及时告知社区(村)居委会并对外公告。
五、规范管理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学校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以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前提,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锻炼的社区(村)居民要自觉爱护学校各类设施。社区(村)居委会要与学校签订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使用协议,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向社区(村)居民公告。坚持凭“校园健身出入证”进入校园制度,严禁社区(村)居民携带宠物和危险物品等进入校园以及到校园从事与健身无关的活动。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可由社区(村)居委会有关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学校保安等有关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六、工作职责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要做到定人定岗,社区(村)居委会有关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学校保安等有关人员要共同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负责颁发统一制作的“校园健身出入证”,并对领证人员进行把关,做好秩序维护、人员清场等工作。体育和教育部门负责制作“校园健身出入证”样证(样证包括照片、注意事项及有关风险),也可要求“校园健身出入证”与身份证、居民暂住证同时使用。学校门卫、保安和相关人员负责做好入园证件检查,协助做好秩序维护、人员清场等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健身指导,协助做好秩序维护、人员清场等工作。
七、经费保障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有财政资金渠道予以保障落实,主要用于学校因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涉及的体育设施维护、更新、添置以及人员和相关管理经费等。其中开放场地的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和添置等经费,由各学校列入年度预算;人员及相关管理经费,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市体育局、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当地政府名义,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社区(村)予以奖励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体育局、教育局共同制订。
八、强化监督
要建立监督评价机制,体育、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实施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和督查,不断改进和完善具体举措,并将开放工作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和学校的年度考核。
九、加强领导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涉及面广,安全保障要求高,综合管理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开放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活动内容文明、健康。各街道(乡镇)作为所在区域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的管理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社区(村)居委会作为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将开放工作纳入社区(村)服务管理体系,按照就近和方便的原则,负责组织和管理社区(村)居民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做好证件发放的登记管理,并建立台帐,同时落实专职人员做好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开放期间的秩序维护、人员清场等工作。综治机关要将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予以把关。公安机关要将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工作纳入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治安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规定,提供和维护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配合社区(村)居委会和体育部门做好开放工作。体育部门要培训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体育志愿者,鼓励社区(村)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经营和管理学校室内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指导学校检修维护体育设施、居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评估校园安全状况,制订本辖区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向社区(村)居民开放的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