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积极就业政策的相关问答(一)
时间: 2010- 01- 22 09: 5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积极就业政策的相关问答(一)

  一、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答: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1)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3)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通过哪些途径实施帮扶?
  答:
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通过四大就业途径实施帮扶:
  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税收减免、贷款等政策。对物业公司安排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鼓励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3、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4、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及贴息、无偿资金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支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创业奖励、创业园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
  三、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各是什么?
  答:
1、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是:
  (1)用人单位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的;
  (2)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是什么?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是:
  (1)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
  (2)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五、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补助和补贴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
1、所有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均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有哪些?
  答:
社区公益性岗位有: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
  七、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哪些人员?
  答:
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就业。
  八、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哪些补贴?
  答:
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可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九、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社保补贴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
1、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社保补贴的条件是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
  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
1、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或创办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最高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我市财政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区域有限制吗?
  答:
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创业。
  十二、对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还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
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上述人员在营业证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带动3名及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十三、创业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
  答:
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未完)

   (市劳动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