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96号)
时间: 2010- 01- 22 09: 5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经费管理,确保社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主体
  本意见所指社区经费是指为保障社区工作正常运行、社区事业健康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负责开展社区经费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二、规范收支范围
  (一)社区经费收入来源。
  1、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直接安排核拨的社区建设、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等各项经费。
  2、上级核拨收入。主要指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拨的各项经费,包括非正规组织就业岗位补贴、费随事转的工作补助、奖励等收入。
  3、捐赠收入。主要指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基金的补助经费,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给社区的经费以及个人赞助的经费等。
  4、提供服务的收入。主要指准物业管理收费、小区停车收费等收入。
  5、其他收入。除上述主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社区经费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其他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工资性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水电、邮电等经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设施建设项目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等。
  4、工会经费支出。
  5、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包括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
  6、活动经费支出。主要指社区组织居民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
  7、其他支出。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财务管理。社区居委会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钱账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社区居委会主任在届中以及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离任时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二)规范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负责代理所属社区财务收支核算、记账等工作,并以“社区账务中心”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居账街审”制度。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在代管社区账目、资金时,应按社区设立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和存款账,做到手续清楚、核算及时、账目清晰、责任明确。同时,社区应设出纳人员,负责做好社区财务工作、账簿登记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时报账,建立备查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区还应建立备用金制度,设立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内部往来登记簿等财务会计账簿。
  社区会计核算工作暂时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社区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三)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社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区有关规定以及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注重提高使用效益,重点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社区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社区账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社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完善监督管理
  (一)规范使用程序。
  1、申请。由社区居委会下属专项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或临时动议,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社区经费使用申请。
  2、审批。根据社区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支出,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审批;如支出数额较大(具体限额由各区自行确定),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支出,须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社区备用金申请限额原则上为1000元,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周转。
  (二)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内部财务监督审计制度。社区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和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与监督。同时,社区经费账目应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财政财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所属社区。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订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民发〔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