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204号)
时间: 2010- 01- 21 12: 50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204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确保我市社区建设“全省示范、全国领先”的地位,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重要意义。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发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是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是新时期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团结、促进居民自治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依靠力量。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是凝聚广大居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具体体现。
  (二)发展现状。杭州是新中国城市居委会组织的发祥地,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源地。自2000年我市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以来,全市社区工作者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全省示范、全国领先”要求,充分发挥“四千三系”(想尽千方百计、说得千言万语、不怕千辛万苦、为了千家万户和身系岗位、心系社区、情系群众)精神,紧紧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题、努力不懈为群众做好事,走出一条具有杭州特色的社区建设发展之路。但是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存在职业素质不够高、专业技能不够强、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别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总体目标。通过规范招聘、强化培训、鼓励深造、严格考核、注重实践,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体目标是:
  1、年龄结构。形成一支以40岁左右人员为主体、年龄梯次结构合理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同时,社区“领头雁”应达到“3个80%”(即年龄45周岁左右、学历大专以上、能带头服务并带领党员服务居民群众均达到80%)的目标。
  2、文化结构。到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占75%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20%以上;到201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占80%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30%以上;到2015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占85%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40%以上。
  3、职业资格。到2010年,全市20%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到2012年,全市25%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到2015年,全市30%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4、居民满意度。国家级和谐社区,其居民满意度在95%以上;省级和谐社区,其居民满意度在90%以上;市级和谐社区,其居民满意度在8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人员“准入”机制
  (四)建立统一招录机制。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工作统一以各区、县(市)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入围”的原则,规范笔试、面试、考核、聘任等程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具体由民政部门为主,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
  被选任或聘任为社区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五)推行职业资质准入制度。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从2010年起,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均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2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现有社区工作者(经选举产生担任社区组织成员的辖区单位兼职人员除外)中40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须在5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进一步提升工作服务水平
  (六)规范服务标准。始终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工作理念,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在处理居民来访、来电、来信以及走访居民群众等方面明确服务标准,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首问负责、限时办结。
  (七)规范岗位行为。要充分体现社区工作者的良好素质和职业修养,明确仪容仪表、举止行为、文明用语、服务纪律等方面的要求,做到仪表端庄、仪容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服务纪律严明,确保无有效投诉。
  (八)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行“66810”(六必到、六必访、八必报和十条为民服务线)为民服务、“责任社工”、片组户民情联系等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和楼道小组长、党小组长等,全面履行为民服务事项,进一步深化为民服务载体,采取“师徒模式”做好传帮带工作,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做到依法办事,提升社区法治化管理、服务水平。
  (九)推行“民生项目”工程。通过每年每个社区工作者结合自身实际,实施1个为民服务项目的做法,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在方案制定、实施、总结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十)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必须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在社区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贴。社区工作者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专业技术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实行分级培训制度。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工作站站长的培训;由区、县(市)负责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各职能部门、各区县(市)、街道(乡镇)都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党建知识、政治理论、专业知识、个案实务、岗位技能及更新知识等。培训采取学分制形式,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天。
  (十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大互动式教学力度,大力推行体验式培训。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学习考察、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题讲座、实践锻炼等多种途径,运用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语言文字表达、宣传鼓动、调解矛盾、应变和实务等方面的能力。培训方式以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学历培训等为主。
  五、进一步完善人员考核评议机制
  (十三)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乡镇)组织成立考核评议委员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以及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以激励为主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法纪5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
  (十四)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以及其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等后果的社区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训诫谈话、解聘等责任追究办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评议,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侵占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财产的;
  4、因打架、酗酒闹事等,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5、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社区公共财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进一步强化保障激励机制
  (十五)落实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核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社区工作者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福利待遇构成主要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4部分,并依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系社区辖区单位职工的,不享受政府工资福利待遇;系离(退)休人员的,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工作站成员兼职不兼薪。
  社区工作者的职务等级工资,按照本人参加社区工作的实际年份计算工作年限后予以核定。社区工作者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基本社会养老金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自愿提出,经组织同意,女年满50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六)实行带薪休假等制度。
  社区工作者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休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工作之外的工作年份,计入带薪休假工作年限。
  社区工作者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十七)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建立社区工作者职称津贴和特殊荣誉津贴制度。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资格津贴;对在社区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特殊荣誉津贴,同时颁发荣誉证章。
  (十八)落实培训经费。市、区县(市)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工作者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最低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安排,且每年在此基础上增长5%,所需经费市、区财政按1∶1承担。社区工作者经所在街道(乡镇)党(工)委认可,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参加学历教育(与社区工作对口专业),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其学历教育费用由区县(市)、街道(乡镇)和个人按照2∶2∶1的比例共同分担。社区工作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其培训费用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解决。
  (十九)完善培养选拔机制。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注重从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队伍中培养选拔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将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纳入街道(乡镇)后备干部人选,并逐步实现有社区工作经历的干部走上区、县(市)领导岗位的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和公务员实行加分,报考事业单位的给予政策倾斜。
  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逐步增加社区工作者所占比例,为社区工作者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二十)加强岗位交流锻炼。建立社区交流实训基地,推行社区工作者学习交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上挂、轮岗、横向交流等形式,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岗位交流,进一步拓宽社区工作者工作思路、锻炼工作能力、挖掘工作潜力、提高综合素质。要通过举办社工论坛、开展经验交流和社区“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业务能力竞赛等形式,培养社区业务骨干和行业标兵,塑造现代社区工作者群体形象。
  (二十一)强化工作保障。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按照“人随事转、权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依托全市社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管理服务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实行社区工作统一考评,积极推行无纸化台账工作,以进一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职责、首问负责、挂牌上岗、分片联系居民、工作例会、绩效追踪等制度,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二十二)组建行业组织。通过组建各级社区工作者协会,促进社区工作者开展业务交流,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推进社工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时,确定每年10月23日(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诞生日)为杭州市“社区工作者节”。
  (二十三)鼓励争先创优。市、区县(市)两级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模范)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和优秀(模范)社区工作者等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对社区工作者利用自身技能优势,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可以“××(社区工作者名字)工作室”的名义予以命名。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领导体系。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上下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组织领导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五)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重视、真切关怀、真心爱护社区工作者,为社区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其实现人生价值提供广阔舞台,让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受尊重。社会各界要尊重社区工作者、理解社区工作者,主动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组织部门要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工作内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有关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主动与社区开展结对帮扶、共建共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参与和谐社区建设。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全社会对社区工作者职业的认知程度。要利用社工研讨会、论坛、演讲比赛、社工节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宣传、推进社区工作职业化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展示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提升其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树立职业新形象。
  (二十七)加强理论研究。采取召开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论坛、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扩大交流,加大“选聘分离”、融入居民、职业发展、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探索研究力度。依托研究培训机构和实务机构,形成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营造各方参与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