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业
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9〕23号
(2009年8月21日)
为深入实施“服务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全省现代服务业强市和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中介服务业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打造“和谐创业”新模式,有助于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功能日趋拓展,但也存在总体实力不强、发展质量不高、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执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全省现代服务业强市和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的目标,深入实施“服务业优先”战略,坚持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中介服务业发展方向,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优化资源配置,改进行业监管,加强行业服务,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作出更大贡献。
3.工作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行业自律为重点,资源整合为手段,平台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业产业集聚,努力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4.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并重。充分发挥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的作用,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二是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做到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两手抓”,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开放竞争的中介服务业市场。三是坚持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调整优化中介服务业结构,支持中介机构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扩大中介服务业规模总量,提升中介服务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四是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中介服务业市场发育程度的实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立全省全国中介服务业知名品牌和集聚中心。
5.发展重点。根据杭州实际和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发展市场交易中介组织、市场监督鉴证机构、法律和财务服务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自律性行业组织等中介组织。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主要包括贸易经纪与代理、典当、房产中介、广告、职业中介、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工程交易服务等中介机构。市场监督鉴证机构主要包括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管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法律和财务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保险辅助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政策和投资咨询、市场调查、资信评估及信用评级、工程及技术咨询、登记注册事务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自律性行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和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等组织。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引导扶持
6.放宽中介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打破行政区划、行业或部门垄断,改进管理方式,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支持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合股或兼并重组,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市内中介机构“走出去”。
7.支持中介服务品牌和示范企业建设。鼓励中介机构创树品牌,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中介机构,给予相应扶持奖励。每年开展中介服务示范企业和行业标兵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信用度高、管理理念新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支持中介机构集团化规模化经营。中介机构组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规定的中介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标准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中介服务业建设项目和引导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9.加强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建设。对各类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帮扶,形成有特色的中介服务业“孵化器”,发挥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的集聚辐射作用。对新组建的中心项目,按规模大小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已成立的中心项目,按中心的中介机构入驻率、注册资本金规模、税收等运作情况,经申报审核后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10.支持中介机构为各级各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中介机构为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和各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鼓励外地中介机构与本地中介机构联合为我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要求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选定中介机构。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
11.加强全市中介服务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网上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逐步完善全市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和中介服务基础信息展示及查询、政策发布、中介执业信用记录、行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典型示范以及电子商务等基本功能,为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中介服务供需平台,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12.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的规范引导。制定出台我市《关于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度,鼓励和支持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技术)机构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代办行政审批的各种业务,搭建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平台,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13.完善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和资质审核制度。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实行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健全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依法规范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合理体制。
14.严格中介服务市场退出和监管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除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15.加快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提升。
16.加强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中介行业协会,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逐步实施当然会员制度,凡进入中介服务行业的中介机构,都应加入本行业协会组织,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四、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17.完善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推进机制。建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中介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发展措施。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领导。
18.明确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统计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完善中介机构收费规则,监督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公正公开规范的择优评价制度,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方法,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开展中介市场服务专项整治,纠正行业发展中的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