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72号)
时间: 2009- 08- 24 03: 3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
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
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
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市经委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8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认真落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部件和基础件产品(以下简称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鼓励发展的产品,主要包括:重大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电气机械;自动控制系统及仪器仪表;新型通用机械;高性能专用机械;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及关键部件;环保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工程机械及行业特种用途装备;高端机电产品和机电基础件等。根据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各年度扶持重点产品目录另行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是指本市企业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通过引进关键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其重点发展领域包括国内首台(套)整机、关键部件和重点鼓励发展的装备工业基础件产品三种基本类型。具体认定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产品。
  (二)依托国家重点工程,鼓励发展的自主化重大成套装备及关键配套产品:
  1.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及关键部件,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和其他大型再生能源装备及关键部件;
  2.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和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3.通过引进关键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开发,实现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酯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国产化;
  4.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5.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6.大型煤炭和金属矿井下综合采掘、提升、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7.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装备;
  8.时速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等装备核心技术产品;
  9.大气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大型环保装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10.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大型施工机械;
  11.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12.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装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13.新型纺织机械,包括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剑杆织机、喷气织机和关键后整理设备等成套关键设备;
  14.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设备;
  15.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装联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药生产专用设备;
  16.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17.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成套及关键配套设备。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装备工业基础零部件产品,包括大型铸锻件、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齿轮、弹簧、粉末冶金件、大型或高精度模具等。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参照工信部汽车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
  (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轻工、食品、化工、建材等行业通用和专用装备。
  (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环保设备、节能设备、通讯及办公设备等。
  二、认定主体、申请条件、程序及材料
  (一)认定主体。
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我市装备制造业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且依法经营的生产企业,其所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认定范围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具有清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和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通过受让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产品市场前景好。
  3.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4.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关键部件和基础件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资质经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如医药设备、医疗器械、农药设备、计量器具、压力容器、起重装备、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能够替代进口产品并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产品有产业化应用的成功案例。
  7.产品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经贸(经发)局提出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市)经贸(经发)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委认定;市属企业经相关工业职能部门(含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委认定。凡符合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可随时上报申请材料,市经委常年受理,并适时组织相应专家或委托认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零键部件产品认定申请报告书;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产品知识产权和品牌有效证明材料;
  4.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市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6.由国家一级(或相当)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一年以内的产品查新报告;
  7.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产品的研发投入、生产经营状况等);
  8.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本专业专家(与本企业或本项目无关联)出具的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推荐证明书(其中原件1份,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市经委建立装备制造业专家库(成员由科研院所、大学、企业以及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专家组成),为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提供人才支撑。
  市经委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认定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具体承担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1.认定机构应从装备制造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2.认定机构对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按照产品的类别分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总成和基础件等进行认定评分,并出具认定报告。
  3.市经委对专家组或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进行确认,并通过市经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证书》,作为企业申请市重化工业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前置条件。
  四、责任追究
  市经委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1.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将撤消认定结果,并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国内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的资格。
  2.认定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