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53号)
时间: 2009- 08- 24 03: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
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开展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节约土地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地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未按要求提足公墓专项维护经费,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滥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等状况,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意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整顿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精神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开展公墓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要求,对本辖区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堂(室)。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的公墓;
  3、未按照程序审批建设的公墓;
  4、非法建设、出售寿坟以及超面积墓穴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
  5、未按规定提取公墓专项维护费;
  6、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和骨灰寄存堂(室)。
  四、整顿措施
  (一)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二)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经省民政厅批准、由于历史原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全的公墓,应按违章补办相关手续。
  (三)禁止建设、出售超出规定面积的墓穴。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的墓穴,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的,由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对利用虚假广告等手段欺骗群众购买墓穴、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炒买炒卖墓穴、墓地、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公墓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公墓经营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六)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只能安葬本区域死亡居民的骨灰,不得对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对已出售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整改。
  (七)除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对于寺院内存放僧尼以外人员骨灰的,由各级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对寺院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顿,依法取缔相关非法骨灰存放活动。
  (八)对未按照营业收入的15%提取专项维护费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7月中旬)。
  各地要建立公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公墓清理整顿文件精神,制订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同时,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法规以及民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特别要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清查阶段(2009年7月中旬—8月初)。各地要对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形成自查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做好迎检准备。8月15日前将公墓汇总情况及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8月—9月初)。
  1、对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2、各公墓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林水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公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督查。各地要科学安排,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措施、方法和时限等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密切关注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及时沟通会商,加强督促检查。
  (三)查找问题,依法整顿。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照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真情实况,查明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区分不同情形,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方法,注重稳定。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涉及公墓管理、经营单位和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顾全大局,注意工作方法,既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又要以人为本,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等意外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