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9- 07- 23 03: 0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

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问答


  1、《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2、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组织参保,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予以免缴。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享受哪些医疗补助?
  答: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享受的医疗补助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自负部分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即自理部分医疗费)。
  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5、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省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并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6、杭州市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失业后,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经批准改领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由民政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7、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户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户籍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
  8、杭州市区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参保后能否再享受医疗补助?
  答:参加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已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后,剩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90%。
  (三)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因公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4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9、享受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哪些优惠优待政策?
  答:(1)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待。
  (2)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含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