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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补充意见
市委办〔2009〕11号
(2009年5月6日)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六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职工及其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3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本补充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可用于第二套改善居住型普通住房。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给予相应额度(全额或差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采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只要第一、第二套房贷款总额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允许第二套普通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对以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试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方式。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鼓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住户直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
四、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营业税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其房产税按现行税率减免30%。对房屋出租给廉租户的产权人免征房产税。
五、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和品牌,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本补充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已有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