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9-
05-
24
0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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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问答
一、什么企业属于社会福利企业?
答: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杭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意见》何时开始施行?
答: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社会福利企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意见》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可享受的补助或奖励是什么?
答:(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杭州户籍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今后社会福利企业平均每月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且安置就业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25%(不含)至3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35%至4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45%(不含)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四、企业可享受《意见》中的补助或奖励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一)企业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二)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必须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企业残疾职工年收入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换算为年度)的120%(不含)以上。
五、超比例安置的分档次奖励如何计算?
答:《意见》为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就业,特地设置了随同安置比例逐档递增的奖励标准。
具体见下表举例:
答: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杭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意见》何时开始施行?
答: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社会福利企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意见》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可享受的补助或奖励是什么?
答:(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杭州户籍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今后社会福利企业平均每月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且安置就业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25%(不含)至3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35%至4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45%(不含)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四、企业可享受《意见》中的补助或奖励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一)企业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二)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必须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企业残疾职工年收入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换算为年度)的120%(不含)以上。
五、超比例安置的分档次奖励如何计算?
答:《意见》为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就业,特地设置了随同安置比例逐档递增的奖励标准。
具体见下表举例:
| 企业 | A企业 | B企业 | C企业 | D企业 | E企业 | F企业 |
企业 情况 | 残疾职工数(人) | 10 | 11 | 11 | 11 | 14 | 50 |
职工总数(人) | 20 | 20 | 25 | 40 | 29 | 100 | |
安置比例 | 50% | 55% | 44% | 27.5% | 50% | 50% | |
安置 比例 及对 应档 次奖 励 | 25%---35%(含)1000元/人 | 0 | 0 | 0 | 1 | 0 | 15 |
35%---45%(含)2000元/人 | 0 | 0 | 1 | 0 | 3.05 | 10 | |
45%以上 3000元/人 | 0 | 1 | 0 | 0 | 0.95 | 5 | |
| 奖励总金额(元) | 0 | 3000 | 2000 | 1000 | 8950 | 50000 |
备注:①安置相同人数的残疾职职工,会因职工总数不同而出现奖励档次的不同。
②由于残疾职工数和职工总数都是全年平均数,故初步规定计算奖励人数时可以保留两位小数。
②由于残疾职工数和职工总数都是全年平均数,故初步规定计算奖励人数时可以保留两位小数。
六、《意见》对记入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安置奖励的残疾职工有何规定?
答:《意见》明确:记入社会保险补贴及超比例安置奖励的人数的残疾职工,必须具有杭州市户籍。
七、我单位共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职工10人,是不是超过职工总数25%部分的5名残疾职工均可以计算奖励?
答:不可以。虽然安置比例达到了25%,但只有超过10人的部分才能作为计算奖励的人数。
八、我单位为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及商业以外保险,是否可以按50%标准计算保险补贴?
答:不可以。《意见》所指的是社会保险的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商业保险都不在补贴范围内。
九、《意见》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可减免哪些相关税费?
答:(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十、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所谓外迁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下沙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迁往主城区之外的企业。
十一、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满足男55周岁、女45周岁都可以提前退休吗?
答:不是。《意见》对提前退职、病退是有限定条件的。首先以残疾职工本人自愿为前提;其次,该残疾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是该职工必须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答:《意见》明确:记入社会保险补贴及超比例安置奖励的人数的残疾职工,必须具有杭州市户籍。
七、我单位共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职工10人,是不是超过职工总数25%部分的5名残疾职工均可以计算奖励?
答:不可以。虽然安置比例达到了25%,但只有超过10人的部分才能作为计算奖励的人数。
八、我单位为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及商业以外保险,是否可以按50%标准计算保险补贴?
答:不可以。《意见》所指的是社会保险的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商业保险都不在补贴范围内。
九、《意见》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可减免哪些相关税费?
答:(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十、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所谓外迁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下沙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迁往主城区之外的企业。
十一、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满足男55周岁、女45周岁都可以提前退休吗?
答:不是。《意见》对提前退职、病退是有限定条件的。首先以残疾职工本人自愿为前提;其次,该残疾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是该职工必须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