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9〕6号)
时间: 2009- 05- 24 08: 40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的意见


市委办〔2009〕6号
(2009年4月8日)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以及市委常委会议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禁毒工作领导
  《禁毒法》是根据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近年来,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明显,但毒情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长,毒品犯罪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禁毒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贯彻实施好《禁毒法》,对巩固我市禁毒斗争成果,推进禁毒工作,进一步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统筹谋划,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协调配合,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禁毒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宣传、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民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我市禁毒工作实绩,鼓励创作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教育、共青团和关工委等部门要着力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以建设示范学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的落实,确保“校园无毒品”。
  (二)巩固堵源截流防线。交通、邮政、公安等部门要不断健全我市堵源截流工作机制,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人流集聚区域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重点加强对出租、长运、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能力和积极性,控制“水、陆、空、邮”各进杭口岸,切断毒品进杭通道,萎缩毒品供给市场。
  (三)强化基础管理措施。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酒吧、宾馆、饭店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毒场所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证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许可、备案制度,防止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
  (四)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要鼓励企业积极做好回归社会戒毒人员就业工作,对招用戒毒人员的企业,可采用由政府代缴社保基金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要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落实相关戒毒措施。
  (一)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禁毒机构。《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各地要根据省综治委《关于印发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浙综委〔2008〕7号)要求,按照“8+X”的模式,在街道(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增挂“禁毒工作办公室”牌子,并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其他各项禁毒工作。
  (二)尽快配齐配强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各地要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尿检、谈话、考察等工作。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9号)确定的方式招募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主城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其他地区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尽快建设完善的戒毒康复治疗设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加快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残人员治疗病区硬件设施的建设。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的区、县(市)和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要逐步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或服药点。各区、县(市)要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230号)要求,确定一个以上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以满足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要逐步探索康复场所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和劳动的出路,巩固戒毒成效。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提升禁毒斗争实力
  各地各部门要把强化各项保障作为推动我市禁毒工作的基础,切实予以落实。
  (一)充实禁毒力量。市禁毒办要确定专职副主任负责禁毒办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禁毒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禁毒办设置专职副主任。各区、县(市)要在公安部门成立禁毒大队,实行禁毒大队与禁毒办合署办公,并不断充实和加强禁毒警力。
  (二)完善奖励制度。要鼓励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区服务,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并尽快修订我市有关奖励制度,特别要加大对在禁毒斗争中牺牲、伤残人员的奖励和抚恤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禁毒经费保障,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对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维持治疗、社区医疗门诊建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全额保障和全力支持。
  (四)建立述职制度。市禁毒委建立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参照《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分工,每年向市禁毒委书面述职一次,述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不履行禁毒职责、不落实责任的单位,取消年度评选受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