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相关问答
一、交通警察出警有什么时间要求?
答: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二、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如何处置?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三、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答:应当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如何处置?
答: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五、交通警察在现场如何查验当事人身份?
答: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六、交通警察在现场如何查验当事人生理状态?
答: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七、交通警察应在多少时间内,将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答: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八、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交通事故询问有哪些规定?
答: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
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十一、交通警察应当调取哪些证据材料?
答: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
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后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十四、交通事故鉴定中对自行委托有何规定?
答: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期扣押驾驶证的天数,能否折抵驾驶证暂扣期限?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